保險詐騙罪疑難問題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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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本文綜合運用比較分析、案例分析、理論與實證相結合等方法,從保險詐騙罪的立法思維、概念出發(fā),參考和借鑒了國內外專家學者對本罪研究的理論成果以及刑事司法實踐經驗,對本罪構成特征、司法認定中的若干疑難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探討,并提出了一些新的見解。 本文寫作的框架如下: 第一章是“保險詐騙罪概述”,簡述了國內外關于保險詐騙罪的立法狀況和保險詐騙罪的概念。 第二章是“保險詐騙罪構成特征疑難問題研究”,對保險詐騙罪的客體、

2、客觀方面、主體及主觀方面的一些疑難問題進行了詳細的探討。筆者贊同本罪的“復雜客體說”和“一般主體說”,并闡述了自己的見解;對本罪客觀方面的疑難問題進行了詳細的探討;認為本罪的罪過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但在共同犯罪中,可以一方是直接故意,他方是間接故意,并且論述了對“以非法占有保險金為目的”這一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的理解。 第三章是“保險詐騙罪司法認定疑難問題研究”,詳細探討了保險詐騙罪的罪與非罪的認定、此罪與彼罪的界限認定、著手的認

3、定、既未遂形態(tài)的認定、共同犯罪、罪數等問題。筆者認為,本罪作為復行為犯,行為人開始實施方法行為即欺詐行為時就是犯罪的著手,但對適用刑法第198條第1款第四、五項所列舉的手段詐騙保險金時,應將著手推遲,從為隱瞞保險事故發(fā)生的真實原因而開始編造虛假原因時認定著手較為妥當;本罪存在未遂形態(tài),是結果犯,應以“騙取數額較大的保險金”作為本罪的既遂標志;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與外部人員相勾結,騙取保險金共犯的認定應以罪過為核心,適當兼顧客觀標準;行為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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