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競技體育運動員風險投資評估因素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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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在市場經(jīng)濟下,舉國體制出現(xiàn)了諸多弊端,其中產(chǎn)權不清和運動員利益分割已成為我國競技體育人才培養(yǎng)的瓶頸因素。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依靠社會力量辦體育,推行社會化的競技體育模式,是我國體育事業(yè)未來的發(fā)展方向。運用風險投資理論對我國競技體育人才風險投資運作及決策因素進行研究,有助于豐富我國體育產(chǎn)業(yè)體系,為我國競技人才培養(yǎng)服務。
  本文運用問卷調查法、比較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對我國運動員的人力資本產(chǎn)權和風險投資運動員的決策因素進行研究。結論如

2、下:
  1、舉國體制下的我國競技體育體制是高度選擇性的。競技體育人才和體委系統(tǒng)通過“雙向選擇”機制形成了一種“契約”關系。國家承擔運動員的培養(yǎng)費用,運動員有責任和義務為國參賽。舉國體制下利益分配是由體育主管部門完全掌握“切割蛋糕”主動權的一種分配制度。根據(jù)“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由國家來分配收益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契約”關系不能忽視了運動員自身健康、時間、機會成本等投入。應該建立公平合理的談判對話機制,重視運動員收益權權能,重視

3、運動員的自身投入,形成一個“雙贏”的收益分配制度。
  2、歐美競技體育運動員的培養(yǎng)主要是通過公共教育完成的。公共教育制度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人力資本投資,是政府公共財政支出的公益性消費,故運動員為國參賽不是強制性義務。在中國,舉國體制下培養(yǎng)出來的運動員,國家承擔了運動員的大部分培養(yǎng)費用,為國參賽是運動員的強制性義務;而先由舉國體制培養(yǎng)而后被社會投資者買斷的情況,則買斷的只是使用權和收益分配權,不能買斷完全的處置權,故為國效力仍是應盡

4、義務;丁俊暉模式則完全由家庭培養(yǎng),國家沒有對其進行資本投入,故丁俊暉擁有獨立的人力資本產(chǎn)權,可以決定自己是否參加國家隊。
  3、國家投資主體投資競技體育運動員考慮的成本因素主要是政治需要,其次是運動員的選材,考慮的收益因素主要是國家及部門榮譽,其次是一定的經(jīng)濟收益;社會主體考慮的成本因素主要是資金投入量、投資周期,其次是運動員的選材及投資環(huán)境,考慮的收益因素主要是預期經(jīng)濟收益,其次是作為生產(chǎn)者--運動員的狀況;家庭主體考慮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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