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加入WTO《政府采購協(xié)議》法律對策.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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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12年底我國正式向WTO《政府采購協(xié)議》(以下簡稱GPA)提交了第四份出價清單,針對歐盟的“報復性草案”我國擴大了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增列了福建、山東、廣東3個省,增加了貨物附件,擴大了地方實體開放范圍,并且降低了工程項目門檻價。如何應對加入GPA后的國內法律適應問題,如何開放國內政府采購市場,如何逐步實現(xiàn)與國際接軌的政府采購制度,是當前我們需要面對的難題。本文通過分析1999年韓國仁川國際機場采購案,討論美韓兩國就該案的爭議點和專

2、家小組的裁決,從而對GPA的適用主體——采購機關進行界定和分析,旨在探討我國目前政府采購制度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加入GPA的利弊和相應的法律對策。
   GPA,作為WTO下的一個諸邊協(xié)議,是指WTO成員方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加入,GPA只約束其成員方。但是目前GPA的成員主要是發(fā)達國家和少數發(fā)展中經濟體,不少發(fā)展中國家出于保護本土企業(yè)的顧慮對GPA持觀望或漠視態(tài)度。同時這也對GPA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即經濟高速增長的發(fā)展中經濟體是否需要

3、加入旨在推動貿易自由化,以非歧視原則、透明度原則和發(fā)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原則為基石的協(xié)議。我國自2001年入世以來,WTO締約方就期待我國作為發(fā)展中國家能加入GPA,進而帶動公共采購市場的開放化。2007年我國正式啟動了加入GPA的談判。截止2012年底我國已經向GPA提交了四份出價清單,從中不難發(fā)現(xiàn),我國政府在開放國內政府采購市場持保守態(tài)度。為此歐盟和美國紛紛施壓要求我國同等開放國內市場。
   隨著世界貿易自由化和全球經濟一體

4、化的浪潮,我國加入GPA已成必然,但是何時加入GPA,如何加入GPA,怎樣平衡國家利益和國際政府采購市場的自由化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特別是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存在如下問題:起步晚、建立時間短、國際化程度低,國內法律和國際規(guī)則難以接軌。如果我國開放國內政府采購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并想占據優(yōu)勢地位,那么當務之急就是通過研究GPA和相關政府采購的國際規(guī)則,采取相應的法律對策對目前國內政府采購法律體系進行整合,以適應不斷發(fā)展的國際政府采購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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