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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需經行政審批的合同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見,但學界研究較少的領域。需經行政審批的合同屬于未生效合同的一種,它是國家管制涉足與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密切相關的私權領域的體現(xiàn),此類合同具有特殊性。本文主要包括三部分:需經行政審批的合同基本理論問題;需經行政審批的合同之法律約束力和合同效力;解除需經行政審批的合同之法律后果。
在第一部分中,筆者首先通過闡明需經行政審批的合同之上位概念—未生效合同的概念,為需經行政審批的合同概念劃定范圍。
2、其次,從《德國民法典》關于需批準生效的合同的內容出發(fā),探尋我國需經行政審批的合同的定義。由于需經行政審批的合同與“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條款”具有相似性,為了進一步縷析二者關系,筆者進行了比較分析。再次,筆者從合同效力分類的歷史發(fā)展過程和合同批準生效的原因兩個角度深入探明需經行政審批的合同的內涵。最后,筆者論述了行政機關對合同進行審查的行為的性質。
在第二部分中,筆者首先借若合同所有條款未生效為何會產生報批義務的話題,引出各位
3、學者的學說并得出論點:在合同未生效時,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若合同已經生效,那么合同產生法律效力。同時,筆者引出了最近學界流行的觀點——用物權區(qū)分原則解釋未生效合同的報批義務如何產生。之后,筆者認同劉貴祥的觀點,需經行政審批的合同并不是所有條款處于未生效狀態(tài)?!皥笈x務”條款已經產生合同效力,其他關于當事人基本權利義務內容的條款處于未生效狀態(tài)。筆者利用各位學者的觀點,我國的司法解釋論證上述觀點。其次,筆者探討了當事人違反報批義務所承擔的特
4、殊責任。因為,司法解釋認為當事人違反報批義務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違反報批義務的法律后果又與締約過失責任的內容相悖,因此各位學者提出不同意見。筆者認為報批義務條款已經生效,違反報批義務條款應當屬于違約責任,而非締約過失責任。
在第三部分中,筆者從解除已經生效的合同出發(fā),通過“法定解除、約定解除、協(xié)議解除”三個角度論述解除需經行政審批的合同具有可能性。其次,筆者討論解除需經行政審批的合同之溯及力問題。筆者認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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