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法律問題研究——以利益平衡理論為視角.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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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公司重整是指對具有破產原因或者有破產之虞,但卻仍具有再建價值的債務人公司所實施的旨在維持其正常營業(yè),挽救其生存的積極程序。雖然破產重整制度是順應社會發(fā)展的實際需要和公司制度發(fā)展現實的產物,并非依據既有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公司重整制度是社會的產物,而非法律擬制的產物。但是并不妨礙我們對公司重整制度所蘊含的理性精神和理論基礎進行探討。法社會學中“社會控制理論”、法經濟學中帕累托效率理論、法理學中法的正義價值,公司法領域內的利害關系人理論和社

2、會責任理論都對該制度的理論基礎提供了有力的闡釋。
  公司重整階段的利益沖突相較公司正常營業(yè)階段更加復雜和尖銳。因為在公司正常經營階段,雖然也存在利益沖突,但沖突主要集中于公司內部,主要表現為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理層在公司經營決策上的利益分歧。公司外部主體由于可以通過公司這一利益連接點實現各自的需求彼此相安無事。故公司外部的法律關系相對穩(wěn)定,債權人等其他公司利益相關者并不介入公司利益爭奪,更無涉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而對于重整中公司,

3、由于其經營已陷入困境,公司資產和資源的稀缺性導致各利益主體利益已無法全部得到滿足,故各利益主體必然會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爭奪公司本已稀缺的既有資源,則利益沖突進一步激烈,使破產法中的重整制度成為各種矛盾和利益沖突交匯的中心。重整程序中的利益沖突具體體現在重整最終控制權的爭奪、重整經營控制權的爭奪、重整計劃制定權及表決權的爭奪以及法院司法權與相關利益者私權之間的沖突。因此,破產重整制度的核心就在于如何對上述利益沖突聚集點進行利益分析并找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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