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刺八髎穴治療腰椎間盤突出癥臨床鎮(zhèn)痛療效觀察.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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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目的:
  八髎穴治療腰痛在祖國傳統(tǒng)醫(yī)學早已有之,歷代醫(yī)家均對這種治療取穴法有積極評價,腰椎間盤突出癥(LDH)隸屬于腰痛范疇,但現(xiàn)代臨床應用較少,臨床取穴的不方便、臨床較少報道以及缺乏循證醫(yī)學研究,致使該法日漸式微。
  本研究通過臨床針刺八髎穴法與傳統(tǒng)針刺取穴方法來對比治療腰椎間盤突出癥,觀察驗證針刺八謬穴法治療腰椎間盤突出癥是否有應用價值,為中醫(yī)針灸治療該病拓寬選穴思路,改善患者生活質量。
  方法:
  

2、本次臨床觀察采用理論探討、循證醫(yī)學研究與臨床研究相結合的方法,并參照《中華針灸臨床診療規(guī)范》(杜元灝、石學敏編,江蘇科學技術出版社,2007)腰椎間盤突出癥診斷標準。
  選取80例符合診斷標準和納入標準的腰椎間盤突出癥患者為研究對象,按1:1比例隨機分為治療組(八髎穴組)與對照組(傳統(tǒng)針刺組)。
  治療組采用針刺八髎穴為主治療,對照組則采用傳統(tǒng)針刺治療方案取穴治療,余癥狀處理兩組均統(tǒng)一隨癥配穴。
  每天行針刺治療

3、1次,每次留針30分鐘,累計10次治療為1個療程(不得超過12天),共計治療2個療程,療程間隔休息3天。
  VAS評價在治療前、第1次治療結束時、第1次治療結束后1天(且第2次治療前)、第1療程結束時、末次治療結束時及隨訪1個月時六個評價時間節(jié)點;JOA評價在治療前、第1療程結束時、第2療程結束時及隨訪1個月時四個評價時間節(jié)點。
  臨床資料收集結束后,對比觀察兩組治療前后腰椎間盤突出癥患者鎮(zhèn)痛效果及臨床療效差異,并做出科

4、學評價。
  成果:
  兩組患者基線值的比較:兩組組患者在性別、年齡與病程方面均無明顯差異(P>0.05),具有可比性。
  兩組患者治療時間的比較:兩組結束治療最短均為6天,兩組針刺治療方案在治療次數(shù)上具有統(tǒng)計學意義(P<0.05),同時治療組總治療次數(shù)要少于對照組,表明治療組的針刺治療方案要優(yōu)于對照組。
  兩組患者治療前VAS疼痛評分比較:兩組患者在治療前VAS疼痛評分比較差異無統(tǒng)計學意義(P=0.738

5、),表明兩組患者治療前的VAS疼痛評分具有可比性。
  兩組患者VAS及時療效評分與穩(wěn)定性比較:兩組患者在第1次針刺治療結束時、第1次治療結束1天后且第2次治療前比較VAS評分均有統(tǒng)計學意義(P<0.001)。兩組患者第1次治療結束時VAS評分與治療前比較具有統(tǒng)計學意義(P<0.001),表明以VAS疼痛評分為疼痛評定標準,2組針刺方案均具有明顯的及時鎮(zhèn)痛療效(表3-5),兩組患者在接受第1次治療1天后且第2次治療前VAS評分與治

6、療前相比較具有統(tǒng)計學意義(P<0.001),表明以VAS疼痛評分為疼痛評定標準,2組針刺方案在治療結束1天內均具有明顯鎮(zhèn)痛效果,同時治療組在第1次治療結束時、第1次治療結束后1天的VAS鎮(zhèn)痛評分低于對照組(P<0.001),表明治療組針刺治療方案在第1次治療結束時、第1次治療結束后1天的VAS鎮(zhèn)痛水平優(yōu)于對照組。
  兩組患者療程內與隨訪VAS鎮(zhèn)痛評分比較:兩組患者在第1療程結束時、末次治療結束時、1個月后隨訪VAS評分對比均具有

7、統(tǒng)計學意義(P<0.001);兩組患者在第1療程結束時、末次治療結束時、1個月后隨訪與治療前VAS評分分別比較均具有統(tǒng)計學意義(p<0.05),表明以VAS疼痛評分為疼痛評定標準,2組針刺方案在療程內及1個月后隨訪均具有明顯鎮(zhèn)痛效果;同時治療組在第1療程結束時、末次治療結束時及之后1個月時隨訪VAS鎮(zhèn)痛評分的平均水平均低于對照組,表明治療組針刺方案在第1療程結束時、末次治療結束時及之后1個月時隨訪VAS評分水平上優(yōu)于對照組。
  

8、不同時間節(jié)點兩組患者各項主觀癥狀評分比較:治療前兩組患者在各項主觀癥狀評分中無統(tǒng)計學差異(p>0.05),表明兩組患者治療前各項主觀癥狀評分具有可比性。在第1療程結束時、第2療程結束時、隨訪1個月時,兩組患者在下肢痛及麻木、步行兩項的主觀癥狀評分上具有統(tǒng)計學意義(p<0.05);在第1療程結束時、隨訪1個月時,兩組患者在腰痛的主觀癥狀評分上具有統(tǒng)計學意義(p<0.05),而在第2療程結束時該項評分無統(tǒng)計學意義(p=0.269)。兩組針刺

9、治療方案在以J0A各項主觀癥狀評分為標準評判療效時,和治療前相比,均有明顯療效。
  不同時間節(jié)點兩組患者各項體征評分比較:治療前,兩組患者在感覺障礙體征評分中無統(tǒng)計學差異(p>0.05),表明兩組患者治療前在感覺障礙體征評分上具有可比性;兩組患者在運動障礙、直腿抬高兩項體征評分上有統(tǒng)計學差異(p<0.05),表明兩組患者治療前在運動障礙、直腿抬高兩項體征評分上不具有可比性。兩組患者在第1療程結束時、隨訪1個月時,感覺障礙體征評分

10、上具有統(tǒng)計學意義(p<0.05),而在第2療程結束時,感覺障礙該項體征評分上無統(tǒng)計學意義(p=0.242),表明以感覺障礙該項體征評分為標準評判治療效果時,第1療程結束時、隨訪1個月時兩組針刺療效有差異,第2療程結束時兩組針刺療效無明顯差異。兩組針刺治療方案在以感覺障礙評分為標準評判療效時,和治療前相比,均有明顯療效。
  不同時間節(jié)點兩組患者各日常生活評分比較:治療前,兩組患者在臥位翻身、站立、洗漱、身體前傾、舉持重物5項日常生

11、活評分上有統(tǒng)計學意義(p>0.05),表明兩組患者在臥位翻身、站立、洗漱、身體前傾、舉持重物5項日常生活評分上具有可比性;而在坐1h、行走2項日常生活評分上無統(tǒng)計學意義(p<0.05),表明兩組患者在坐1h、行走2項日常生活評分上不具有可比性,故不作對比。第1療程結束時,兩組患者在臥位翻身、站立、洗漱、舉持重物4項日常生活評分上有統(tǒng)計學意義(p<0.05),表明兩組針刺方案在以臥位翻身、站立、洗漱、舉持重物4項日常生活評分為療效評定標準

12、比較時,兩組療效有差異;而在身體前傾該項日常生活評分上無統(tǒng)計學意義(p=0.200),表明兩組針刺方案在以身體前傾該項項日常生活評分為療效評定標準比較時,兩組療效無明顯差異。第2療程結束時,兩組患者在站立該項日常生活評分上有統(tǒng)計學意義(p=0.042),表明兩組針刺方案在以站立該項日常生活評分為療效評定標準比較時,兩組療效有差異;而在臥位翻身、洗漱、身體前傾、舉持重物4項日常生活評分上無統(tǒng)計學意義(p>0.05),表明兩組針刺方案在以臥

13、位翻身、洗漱、身體前傾、舉持重物4項日常生活評分為療效評定標準比較時,兩組療效無明顯差異。隨訪1個月時,兩組患者在臥位翻身、站立、洗漱、舉持重物4項日常生活評分上有統(tǒng)計學意義(p<0.05),表明兩組針刺方案在以臥位翻身、站立、洗漱、舉持重物4項日常生活評分為療效評定標準比較時,兩組療效有差異;而在身體前傾該項日常生活評分上無統(tǒng)計學意義(p=0.111),表明兩組針刺方案在以身體前傾該項項日常生活評分為療效評定標準比較時,兩組療效無明顯

14、差異。兩組針刺治療方案在以臥位翻身、站立、洗漱、身體前傾、舉持重物5項日常生活評分為標準評判療效時,和治療前相比,均有明顯療效。
  不同時間節(jié)點兩組患者J0A各項總分比較:治療前,兩組患者的主觀癥狀總分、日常生活總分及J0A總評分均有統(tǒng)計學意義(P>0.05),表明在主觀癥狀總分、日常生活總分及J0A總評分上,兩組評分具有可比性;而在體征總分上,治療組與對照組對比無統(tǒng)計學意義(P=0.032),表明在體征總分上,兩組評分不具有可

15、比性,故不作比較。第1療程結束時、第2療程結束時、隨訪1個月時,兩組患者在日常生活總分、J0A總分上有統(tǒng)計學意義(p<0.05),表明兩組針刺方案在以日常生活總分、J0A總分為療效評定標準比較時,兩組療效有差異。第1療程結束時、隨訪1個月時,兩組患者在主觀癥狀總分上有統(tǒng)計學意義(p<0.05),表明兩組針刺方案在以主觀癥狀總分為療效評定標準時,兩組療效有差異;而在第2療程結束時,該項評分不具有統(tǒng)計學意義(p=0.063),表明兩組針刺方

16、案在以主觀癥狀總分為療效評定標準時,兩組療效無差異。兩組針刺治療方案在以主觀癥狀總分、日常生活總分及J0A總評分為標準評判療效時,和治療前相比,均有明顯療效。
  兩種治療方法的臨床療效比較:將臨床療效分成四個等級,采用Mann-Whitney秩和檢驗。第1療程結束時,治療組有效率達到97.5%,較對照組高出17.5%;治療組顯效率達92.5%,較對照組高出40.0%;治愈率治療組達到67.5%,較對照組高45.0%。第2療程結束

17、時,治療組與對照組有效率均達到100%,兩組有效率無差異(P=1.000);顯效率治療組為97.5%,較對照組高5.0%;治愈率治療組為90.0%,較對照組高出22.5%。隨訪1個月時,兩組患者療效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有效率治療組較前無改變,對照組下降為97.5%;治療組顯效率為95%,高出對照組20%;治療組患者的痊愈率仍達到87.5%,較對照組高出27.5%。表明兩組針刺治療方案均有治療效果,治療組針刺治療方案優(yōu)于對照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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