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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從滇西南緝毒實務等視角來分析如何遏制毒品運輸</p><p> 【摘要】從目前滇西南邊境毒品運輸?shù)那闆r看,“人貨分離”運輸毒品案件比重迅猛上升,毒品犯罪的手段更加隱秘,證據(jù)收集和延伸破案都較以往困難,使該類涉毒案件破案率大大降低。本文旨在通過分析云南普洱市公安邊防支隊轄區(qū)運輸毒品案件情況,探索從加強證據(jù)收集、改進行政管理機制或者通過運用司法建議等角度,以強有力的行政、司法手段來規(guī)范公路運營
2、和托運秩序,堵塞制度漏洞,及時打擊毒品運輸犯罪,遏制滇西南境外毒品迅猛入境的態(tài)勢。 </p><p> 【關鍵詞】緝毒;實務;遏制;運輸;毒品犯罪 </p><p><b> 【正文】 </b></p><p> 第一部分 西南邊境地區(qū)(普洱方向)運輸毒品犯罪 </p><p><b> 形勢介
3、紹 </b></p><p> 一、普洱市公安邊防支隊偵辦的毒品案件概況 </p><p> (一)基本情況和現(xiàn)狀 </p><p> 2008年情況:普洱市公安邊防支隊共辦理毒品案件206起,查獲各類毒品約202公斤,其中“人貨分離”案件52起,在“人貨分離”運輸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數(shù)量為43公斤。 </p><p>
4、 2009年情況:云南省普洱市公安邊防支隊2009年全年共查獲各類毒品284公斤,辦理販賣、運輸毒品刑事案件256起(含其他單位移送的涉毒案件),主要是運輸毒品案件,毒品案件總數(shù)量和查獲的毒品量都較2008年大大增長,毒品數(shù)量和案件數(shù)量都是創(chuàng)歷史新高。其中97起為未破獲的“人貨分離”運輸毒品案件,占毒品案件總數(shù)的比重超過三分之一,在“人貨分離”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數(shù)量為92公斤,占查獲毒品總量的近三分之一。此類“人貨分離”毒品案件,經排查
5、很難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因經常無法破案,口頭上稱之為“無主”運輸毒品案。 </p><p> ?。ǘΦ嵛髂线\輸毒品犯罪形勢的客觀分析 </p><p> 據(jù)文件通報,近幾年來,位居云南中緬邊境毗鄰境外毒源地“金三角”的臨滄、德宏、西雙版納等滇西南地州邊防部門查獲的運輸毒品案件總數(shù)與毒品總量幾乎不比普洱邊防部門查獲的少,有的甚至更多。云南邊防總隊2009年共破獲毒品案件1773起,抓獲
6、毒品犯罪分子1983名,繳獲各類毒品1721千克。2009年普洱市全市公安機關查獲毒品數(shù)量達到1293公斤之多,該地區(qū)緝毒數(shù)量在地級公安機關排列全省全國第一。2010年年初情況:普洱市公安邊防支隊今年年初不到2個月的時間里,查獲毒品22起(其中,“人貨分離”“無主”毒品案件10起),查獲毒品62公斤。從連續(xù)多年來毒品查緝數(shù)量來看,毗鄰“金三角”毒源地的滇西南邊境運輸毒品犯罪可以說是越打越多,運輸毒品是越來越猖獗。另外通過對比我們還可以看
7、出,“人貨分離”案件也就是“無主”運輸毒品案件的比重可以說迅猛上升,犯罪分子運輸毒品花樣百出,越來越難以打擊。 </p><p> 本文提到的案件數(shù)量和比重只是公安機關通過采取緝毒專項行動專門打擊而發(fā)現(xiàn)的案件,云南省公安部門每年查獲的毒品均是以噸數(shù)來計量的,可以說是戰(zhàn)果輝煌,但結合國內吸食毒品案件發(fā)案形勢和毒品市場需求平衡來冷靜地估計,并理性的分析后,可以肯定一點:決不能排除實際上有更多的案件因沒有被職能部門
8、查處致使毒品順利過關流入中國內陸各省各大城市,已查獲的毒品有可能只不過是“冰山的一角”。公安機關在審訊中發(fā)現(xiàn),在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已歸案的案件中,多數(shù)犯罪嫌疑人并不是第一次作案即被抓,多數(shù)歸案的犯罪嫌疑人交代其在被捕前利用內地客車道路運輸中行李夾帶的“方便之門”,以“人貨分離”、“隨車跟蹤”、“遙控望風”等手段作案屢屢得手,有的曾利用同一條運輸線路順利運輸毒品多達四次、五次乃至更多。取得的緝毒成果固然值得嘉許肯定,但遠遠沒有到盲目樂觀的時
9、候,因為對當前國內毒情態(tài)勢的估計并不是依據(jù)公安機關已查到和破獲的案件,而是那些可能數(shù)量更多而沒有被查獲的案件總量,在取得緝毒成績時我們還要看到那冰山“位于水面以下的看不見的那部分”。 </p><p> ?。ㄈ盁o主”運輸毒品案的簡要歸類?!盁o主”運毒案只是所謂的“無主”,并不存在真正的無主毒品,實際上是由于公安機關無法抓獲毒品的幕后主人或運輸毒品的當事人?!盁o主”運輸毒品案,從實踐中碰到的情況來看,可劃分為
10、三類:第一類是經過現(xiàn)場排查后因客觀條件限制等原因確實無法查獲使犯罪嫌疑人漏網的;第二類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在遇到警察查緝之前來不及隱藏,而出于安全考慮慌亂中臨時謀劃隨手向車外丟棄或不得不將毒品臨時隱匿在檢查現(xiàn)場道路附近被公安人員發(fā)現(xiàn)或附近村寨群眾在公安查緝沿線拾獲主動報案上交,此類案件緝毒檢查中多有發(fā)生;其第三類是一部分利用懷孕婦女、未成年人、嬰兒或患有愛滋病等傳染性疾病等特殊群體帶毒品的案件,這類案件現(xiàn)實中發(fā)現(xiàn)利用這種手段運輸毒品運用次數(shù)
11、最多最為突出也最難處理的是部分四川涼山彝族籍犯罪嫌疑人,并且利用該地特殊少數(shù)民族群體作案攜帶毒品,由于現(xiàn)行法律制度本身的滯后性很難有效打擊,對特殊群體因無法順利地依法羈押(《看守所條例》明文規(guī)定對懷孕婦女、愛茲病等嚴重傳染性疾病患者不予收押,看守所多按此執(zhí)行),這類案件,事實上辦案單位只能是扣押毒品,不了了之,往往因無法延伸破案而也無法嚴格追究幕后操</p><p> 二、運輸毒品犯罪的新情況、新特點 <
12、;/p><p> “無主”毒品案件(即“人貨分離”運輸毒品案件)數(shù)量的猛增是近年來的運輸毒品犯罪的顯著特點,除了傳統(tǒng)意義上的“人貨分離”,將毒品防止在行李中托運夾帶外,狡猾的犯罪分子將精心偽裝的毒品交由托運公司或者托運車輛以及郵政、快遞、物流等行業(yè),在確保沒有被盯梢后再暗中安排人員在異地接貨。 </p><p> 經統(tǒng)計,絕大多數(shù)“人貨分離”運輸毒品案件,是通過長途或短途客車運輸,以“螞
13、蟻搬家”的方式托運或夾帶、放置于客車內部或底層行李箱包內,無法查獲犯罪嫌疑人(即毒品主人、持有人或運輸毒品當事人),造成這種局勢最關鍵的原因是客運行李或托運行李貨物不貼注標簽,不在攜行、夾帶的隨車旅客行李箱包上注明旅客座位號,如此一來,就算公安查緝部門在行李、箱包內查獲毒品,也無法“對號入座”或“順藤摸瓜”,從而無法抓獲“貨主”暨運輸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另外各地公安部門還屢屢查處過通過郵政、托運、物流部門夾寄運輸毒品方式,因管理制度不規(guī)范
14、同樣無法查破案件,譬如2009年普洱市公安邊防支隊下屬某辦案單位曾查獲一起利用郵包藏毒的運輸毒品案件,數(shù)量在千克以上,但后來查明該案手續(xù)完備的郵包并不是通過專用郵車運輸,而是當?shù)剜]政業(yè)務部門為減少營業(yè)成本擅自轉委托私營第三人運輸?shù)泥]件。2009年“十一”長假期間,云南大理州公安局偵破一起通過物流運輸毒品的大案,查獲冰毒15.06千克,摧毀一個家族式販毒網絡。景洪市公安局曾破獲一起利用“宅急送”快運公司,將毒品藏匿在茶葉中進行販運的案件。
15、另外還有沒有破獲的案件,正是利用相關部門對貨物</p><p> 三、打擊運輸毒品犯罪中面臨的新困境、新問題 </p><p> 多年以來,邊防檢查、公開查緝毒品行動和辦案實踐中都發(fā)現(xiàn),除極個別運營單位如云南金孔雀快客運輸公司嚴格執(zhí)行對旅客集中放置的行李一律貼標簽識別外,其他客運公司的客車裝運行李均不在行李上貼簽識別,不標注乘客(行李所有人)座號,往往犯罪嫌疑人本人就算正在車內也無法
16、識別繼而抓捕。如此就使得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堂而皇之起利用客車運輸業(yè)的管理漏洞干起運輸毒品的生意。利用這種方式運輸毒品,由于“人貨分離”,毒品被公安人員查到了,最多是經濟損失,而他本人穩(wěn)坐“釣魚臺”,因為實踐中很少有或幾乎沒有乘客出來指認“貨主”,只要無人出來指認,他完全可以高枕無憂。在法律實施、制度設計和執(zhí)法實踐上,造成運輸毒品事實的相關直接承運人包括駕駛員不用為此承擔任何責任,公安部門實際上絕大多數(shù)不會追究駕駛人員和運輸部門的責任,一
17、般只是立案后束之高閣,將查獲的毒品做個刑事科學鑒定,沒收了事,將此類案件定性為“無主毒品案”。這類所謂的人貨分離“無主”毒品案,真正的“貨主”或其馬仔可能一直在查緝現(xiàn)場或跟蹤監(jiān)視,一有風吹草動即銷聲匿跡、逃之夭夭,而與此案直接相關的駕乘人員因“主觀不明知”不可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客觀上這樣的案件也很難延伸</p><p> 如此一來,僅僅由于物流、運輸行業(yè)體制某一個環(huán)節(jié)的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一起涉毒刑事案件發(fā)
18、生了,一種毒品運輸犯罪實施完畢了,卻不會有人承擔法律后果;一種制度出現(xiàn)了漏洞,客觀上卻給販運毒品的犯罪分子開了一條零風險零成本的運毒犯罪渠道?!梢哉f,這正是問題的核心,是云南邊境地區(qū)毒品運輸案件高發(fā)卻經常無法破案的關鍵所在。 </p><p> 第二部分 如何把握辦理運輸毒品案件中的證據(jù)收集要點 </p><p> 我國刑法對毒品犯罪嚴厲打擊,一般運輸數(shù)量50克以上毒品可以判處
19、死刑,云南省則專門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將死刑起刑點上調為300克,云南邊境地區(qū)由于毗鄰“毒源地”,云南公安機關查獲的相當大一部分毒品案件數(shù)量都遠遠超過死刑起刑點,而我國《刑法》第48條規(guī)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體現(xiàn)了限制死刑、慎用死刑的精神,實際上在運輸毒品案件的證據(jù)收集、事實認定和定罪量刑上,由于犯罪分子作案方法非常隱蔽,販毒團伙反偵查能力較高,案件查辦比較復雜。2009年,云南德宏州中級人民法院有一起利用玉石夾
20、帶運輸毒品中院和省高院都認為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判處死刑,可是在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卻因為主觀明知的認定上證據(jù)不足被發(fā)回重審,最后竟因同樣的理由疑罪從無被判處無罪釋放。2009年9月中旬,云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緊急召集由政法委領導、公安、法院、檢察院、海關、邊防等各部門參加的政法委工作會議,協(xié)調解決部分運輸毒品案件發(fā)回重申的有關問題,原因是本次一共有19起涉毒刑事案件被一次性發(fā)回重審了,且發(fā)回的理由大部分是因主客觀方面的證
21、據(jù)不足。這么多案件被發(fā)回重審,這在該院歷史上從沒有出現(xiàn)過的</p><p> 實踐中來看,為防止因證據(jù)不充分放縱犯罪,我認為尤其應重點注意從幾個方向來把握辦理運輸毒品案件中的證據(jù)收集,防止案件因證據(jù)不足被發(fā)回重審或者被“疑罪從無”: </p><p> 一、乘坐營運交通工具運輸毒品的,應收集車票、船票、機票、行李、提包等;駕駛交通工具的,應收集路、橋收費票據(jù)、監(jiān)控錄像、加油票據(jù)等;途
22、中住宿的,應收集住宿發(fā)票、旅店登記記錄等;使用手機的,應提取手機短信、通話記錄等;有與運輸毒品犯罪行為相關的資金流動情況的,應收集存折、銀行卡、存取款憑證、銀行交易記錄、本票、匯票、支票等資金流動信息。 </p><p> 二、利用舉報線索破獲的案件,應在卷宗中對線索來源作出說明,民警查獲經過要盡量詳細,以利于法庭綜合判斷。 </p><p> 三、現(xiàn)場勘驗筆錄、檢查筆錄、搜查筆錄
23、、扣押物品清單應詳細載明勘驗、檢查、搜查情況及所有扣押物品情況,載明查獲毒品、毒品包裝物及相關物品的原始形態(tài)、數(shù)量、查獲現(xiàn)場的情況,當場拍照或錄像固定。 </p><p> 四、在交通工具上查獲毒品的,應在犯罪嫌疑人的指認下對查獲位置拍照。 </p><p> 五、采取人貨分離方式攜帶毒品的,應盡量提取能證明毒品與犯罪嫌疑人之間有客觀聯(lián)系的一切證據(jù)。對提取的毒品包裝物上或相關物品上
24、的指紋,應與犯罪嫌疑人的指紋進行比對鑒定,并且堅決防止鑒定前檢查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不帶手套用徒手拿取毒品包裝物,以免破壞犯罪嫌疑人遺留指印痕跡或留下辦案警官指紋,妨害如實取證(2009年我支隊曾經發(fā)生有多起類似案件,毒品包裝物移送偵查部門受案之前被檢查員徒手拿取,導致不能提取犯罪嫌疑人指紋,給偵查結案造成一定被動)。 </p><p> 六、犯罪嫌疑人體內藏毒,經X光透視發(fā)現(xiàn)的,應有透視情況記錄;犯罪嫌疑人對
25、其所排出體外的毒品應有指認記錄;有條件的,最好固定X光攝片,有動態(tài)記錄犯罪嫌疑人排毒過程的視聽資料。 </p><p> 七、對查獲的毒品,有條件的,應在毒品查獲現(xiàn)場當面稱量,不能在查獲現(xiàn)場當場稱量的,應與犯罪嫌疑人、證人當面對毒品進行封存和啟封稱量。對毒品稱量,應當及時制作筆錄,由犯罪嫌疑人、證人當場簽名、捺指印。 </p><p> 八、對以人貨分離方式攜帶毒品的,必要時可以使
26、用警犬嗅源手段協(xié)助偵查確定犯罪嫌疑人。使用警犬協(xié)助偵查的,應附有相關文字記錄,有條件的,應當制作反映動態(tài)錄像的視聽資料,并提供能證明人與貨相聯(lián)系的相關證據(jù)。 </p><p> 九、對毒品數(shù)量大,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對毒品作定性、定量鑒定。(云南省司法機關要求海洛因類毒品500克以上、冰毒類毒品1000克以上要做含量鑒定。) </p><p> 毒品鑒定應符合以下要求: &l
27、t;/p><p> (一)對批量毒品作定性鑒定,應按科學比例進行隨機檢材取樣,所取檢材,應由犯罪嫌疑人簽字確認; </p><p> ?。ǘΧ酒纷鞫胯b定,應按照法定的毒品取樣規(guī)則進行取樣鑒定。所取檢材和樣品,應當制作取樣筆錄,并有犯罪嫌疑人簽字確認。 </p><p> 十、偵查機關應盡量收集、制作和保存與案件有關的下列視聽資料: </p>
28、<p> ?。ㄒ唬┓缸锵右扇酥刚J現(xiàn)場的錄像資料; </p><p> ?。ǘ┠芊从嘲讣闆r的公共場所監(jiān)控錄像; </p><p> (三)采用技偵手段獲取的視聽資料; </p><p> (四)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視聽資料。 </p><p> 十一、對通過技偵手段偵破的案件以及通過技偵手段收集的
29、對查明案件事實有重要作用的信息、材料,應當盡力轉換為法定證據(jù)形式。原始技偵材料,按規(guī)定保存在公安機關,但公安機關應當分句證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對有關案件來源和偵破經過出具情況說明,并加蓋公安機關印章。以備辦理該案的檢察官、法官到公安機關內部查閱、核實案情。 </p><p> 十二、公安特情及其反映的內部資料,一般不得歲卷移送,確有需要的,應經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僅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主管領導或承辦此案的
30、專門人員調閱。有關特情的材料除用作證據(jù)使用外,不得記入訴訟卷宗,辦案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特情工作情況和有關材料內容。 </p><p> 十三、對于預備販賣毒品案件,除應當收集相關證據(jù)外,還應當收集特情證言,并附有地州市級公檢法“三長”簽字的審批表。 </p><p> 十四、對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其供述互相之間存在矛盾的,應針對矛盾點進行分別訊問,訊問有同步錄音、錄像的,應注意
31、明示訊問的起止時間、地點、訊問人、次數(shù),與訊問書面筆錄保持一致。 </p><p> 十五、毒品已流入社會的,應收集相關證人證言,以及能證明流入社會走向的相關證據(jù)。 </p><p> 十六、運輸毒品犯罪嫌疑人吸食毒品且供述其為本人吸食毒品而運輸?shù)?,應收集其吸食毒品成癮的化學檢測證據(jù),其住所地派出所證明其已被納入在冊吸毒人員管理的證據(jù),或者因吸毒史曾被強制隔離戒毒、勞教戒毒的證明。
32、 </p><p> 十七、運輸毒品犯罪案件未經人民法院終審,作為物證的涉案毒品不得銷毀。 </p><p> 十八、偵查機關在偵破毒品犯罪案件時,應查明毒資等贓款贓物,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財產狀況。對查封、扣押的財產、毒資、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等,應制作查封、扣押清單隨案移送,不能查封、扣押的異地固定資產,應一并作出說明。 </p><p> 十九、最后,對
33、于箱包藏毒等運輸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認百般狡辯的,一定要通過各種方式多方收集旁證來證明其系列運輸行為的反常之處,并綜合推定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明知是毒品而進行運輸。如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觀明知不能認定或推定,就會面臨案件一再退回補充偵查甚至“人贓俱獲”的運輸毒品犯罪嫌疑人最后被法庭作無罪宣判的結果。 </p><p> 第三部分 遏制毒品運輸、防止毒品內流的建議及對策 </p><p&
34、gt; 針對當前滇西南邊境毒品運輸越來越猖獗,毒品從中緬邊境地區(qū)利用境內公路的便利流入內地有增無減的緊急態(tài)勢,尤其是“無主案件”的高發(fā),首要的是要引起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重視,尤其是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間應及時溝通情況、加強協(xié)同配合,以堵住販毒分子可以利用的制度缺口,規(guī)范公路運營中行李攜帶和托運秩序是禁毒工作尤其是打擊毒品運輸犯罪的當務之急,是防止毒品從源產地“金三角”內流的重中之重。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遏制毒品運輸: </
35、p><p> 一、完善刑事立法,解決法律沖突 </p><p> 針對利用特殊群體運輸毒品案件頻發(fā)卻無法有效羈押、打擊的現(xiàn)實,當下還應由相關立法部門完善刑事法律關于懷孕婦女、嚴重傳染病患者等特殊犯罪嫌疑人羈押的軟件和硬件配套建設,尤其是亟需解決《看守所條例》在上述特殊群體犯罪嫌疑人羈押的操作上與《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不一致的立法沖突問題。 </p><p> 二、
36、完善禁毒協(xié)同機制,加強溝通協(xié)作,更好地履行禁毒責任 </p><p>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條及第四條:“禁毒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tǒng)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據(jù)此,客車運輸行業(yè)、政府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積極防范毒品流入方面可以說難辭其咎,而上述交通運輸
37、行業(yè)、行政監(jiān)管部門配合禁毒工作也是其分內的職責,在禁毒工作上應該積極履職、有所作為。同時公安機關也應積極主動與司法機關溝通反映,也有責任向上級及所屬政府部門匯報,達成共識,爭取最大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guī)定內容應作進一步細化,不能泛泛而談,不能太原則太籠統(tǒng),對于在禁毒協(xié)作方面,因本行業(yè)本單位管理制度問題屢屢放縱運輸毒品犯罪的,要明確懲罰,要有實質性的后果,否則協(xié)作的條文就是形同虛設。這樣一來,要么修訂《中華人民共
38、和國禁毒法》相應條款,要么由國務院或地方政府在不違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實施細則》。 </p><p> 三、加強物流運輸行業(yè)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積極作為,規(guī)范行政制度設計,完善制度屏障 </p><p> 普洱市公安邊防支隊2009年10月13日曾查獲一起偽裝成盒裝食品的利用云嶺快運版納小件貨物、行包快運中心的從西雙版納景洪托運毒品到昆明的案件,運輸車輛是客車(
39、車牌號云K05059),托運合同單號是0012955,該起物流運輸業(yè)務托運合同單上不僅沒有填寫托運單位、地址,沒有托運人簽字,收貨人收貨地址沒有注明,甚至承運人也沒有簽字簽章,托運單只留下個手機聯(lián)系號碼,案發(fā)后該號碼立即關機停用,導致無法延伸破案,這些是不填單的情況,也有更多的是在運輸藏有毒品的貨物的合同單上填虛假信息逃避打擊的情況。另外,譬如在昆明或其他地州的汽車站,很多客運司機為了多賺錢,直接向客人攬貨,托運貨物都不必要經過客運站專
40、門的托運部門,只要直接交付司機,付給司機手續(xù)費就行,這類貨運業(yè)務不要說什么登記檢查手續(xù),就連單據(jù)都不會開具的。還有一部分為犯罪分子給予客車運輸部門駕駛人員或乘務員少量運費臨時委托駕乘人員讓其帶藏毒的貨物到某某處寄存的情況,如普洱市公安邊防支隊2008年1月內連續(xù)曾查獲數(shù)起運輸毒品案,被查獲的駕駛員均稱其在車站發(fā)車前臨時受人委托帶少量“物品”到昆明車站行李寄存處或駐昆某辦事處,稱隨后自有人前來取“物品</p><p&g
41、t; 針對諸如此類的運輸毒品案件發(fā)案數(shù)量的猛增態(tài)勢,鑒于目前道路運輸行業(yè)的管理現(xiàn)狀,我以為,在全國禁毒前沿的云南邊境地區(qū),迫切需要主管部門出臺相關政策或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范公路客運、貨運、物流、配載、速遞業(yè)管理,規(guī)范其市場運作,及時利用硬性的規(guī)定,引導當前的公路客運、貨運、物流、配載、速遞行業(yè)自覺遵紀守法,正確處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關系,協(xié)助公安機關查緝違禁物品,打擊日益猖獗的利用公路進行的毒品運輸活動。 </p>&l
42、t;p> 在具體制度的設計規(guī)范上至少要考慮到如下幾個方面: </p><p> ?。ㄒ唬┰谶吘车貐^(qū)運輸行業(yè)內制定規(guī)范,禁止運輸公司駕駛人員、隨車服務員等司乘人員私自為牟利受委托私自夾帶物品; </p><p> ?。ǘ┙∪\輸行業(yè)經營規(guī)范,嚴格貨物攜帶或行李夾帶的事前貼標簽等登記管理制度,在中緬邊境地區(qū)(尤其是滇西南邊境管理區(qū))施行旅客行李攜帶上車前執(zhí)行統(tǒng)一登記、標注或標簽制
43、度,嚴格客運行李管理機制,不給毒品運輸留任何空子; </p><p> ?。ㄈ﹪栏褙涍\、郵寄、托運行業(yè)監(jiān)管,嚴肅郵寄、物流、托運行業(yè)從業(yè)人員對貨物監(jiān)督的職責,要求交運人如實申報、如實登記并履行填單、簽字程序,嚴格物流運輸業(yè)工作人員對運輸貨物的違禁品初步審查職責; </p><p> ?。ㄋ模┙灌]寄、托運、物流行業(yè)未經許可為降低成本將所承辦的業(yè)務轉包給沒有相關資質的第三人辦理; &
44、lt;/p><p> ?。ㄎ澹┱鞴苄姓块T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對因管理不到位發(fā)生的借流通渠道實施的運輸毒品案件實行定期通報機制。例如,2009年5月15日,有一起值得欣慰的案例,云南臨滄市公安公安機關在對一輛客車檢查時發(fā)現(xiàn)大量違禁物品,后查明該違禁物品為云南普洱市孟連縣客運站金鹿物流托運物品,交運的貨主也只在單據(jù)上留下收貨人手機聯(lián)系電話,其他什么信息都沒有。事件發(fā)生后,承運車輛所屬的云南金孔雀交通運輸集團專門發(fā)出通報
45、,要求辦理托運手續(xù)時采用實名登記,認真填寫發(fā)貨方和收貨人的姓名及聯(lián)系方式,在完成托運工作的同時,確保公共安全。金孔雀運輸公司的這一規(guī)定,可以說是一個大膽的嘗試,雖然只是在該公司的營運范圍內部實施,但無疑具有積極意義。 </p><p> 四、積極運用司法建議,以司法手段保障緝毒效果,遏制毒品運輸 </p><p> 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司法機關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損害國家、社會和其他公民合法
46、權益的情形,但又不屬于自己的權限范圍時,可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提出采取某種措施的具體司法建議。目前,法律對司法機關的司法建議權只作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但作為一項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建議制度,實踐中該項職權的廣泛有效的應用,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秩序的規(guī)范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突出作用??梢钥紤]由檢察、法院等司法機關統(tǒng)一思想,從“禁毒人民戰(zhàn)爭”的高度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著眼深入調研,并針對“人貨分離”運輸毒品犯罪日趨猖狂的突出現(xiàn)象積極主動給予司法建議,責
47、成客運行政主管單位履行職責,督促政府部門盡快完善機制,統(tǒng)一規(guī)范省內乃至國內的客車運營行業(yè)管理秩序,尤其要規(guī)范行李攜帶、運輸和托運的辦理手續(xù)。 </p><p> 結束語:只有相關職能部門齊心協(xié)力,樹立禁毒一盤棋的思想,才能形成打擊運輸毒品犯罪的合力;只有解放思想、打破局限、開拓進取,應用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及時堵塞制度漏洞,方能有效遏制中緬邊境地區(qū)毒品運輸勢頭。值得一提的是,云南省金孔雀運輸集團公司注重管理細節(jié)的
48、做法在緝毒的角度看無疑值得肯定,“標簽雖小,意義重大”,其規(guī)范的運輸管理模式從配合緝毒大業(yè)、打擊犯罪的角度看無疑極有必要立即在整個運輸行業(yè)推廣。 </p><p> 在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精神,積極開展禁毒人民戰(zhàn)爭,遏制運輸毒品犯罪的使命前,協(xié)同配合是關鍵,積極履職是根本,完善制度是當務之急。 (全文完) </p><p><b> 【參考文獻】 </b&
49、gt;</p><p> [1]《2008年普洱市公安邊防支隊緝毒情況通報》。 </p><p> [2]《2009年普洱市公安邊防支隊緝毒情況通報》。 </p><p> [3]《2008年云南省公安邊防總隊緝毒情況通報》。 </p><p> [4]《2009年云南省公安邊防總隊緝毒情況通報》。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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