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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佛山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p><p><b> 合同編號:</b></p><p> 佛山市順德區(qū)國土城建和水利局</p><p><b>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b></p><p>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國土城建和水利局</p&
2、gt;<p> 通訊地址:
3、 ;</p><p> 郵政編碼:
4、 ;</p><p> 電話:
5、; ;</p><p> 傳真:
6、60; ;</p><p> 開戶銀行
7、:
8、160; ;</p><p> 賬號:
9、 。</p><p> 受讓人: ;</p><p> 通訊地址:
10、160; ;</p>
11、<p> 郵政編碼:
12、60; ;</p><p> 電話:
13、60; ??;</p><p> 傳真: &
14、#160; ;</p><p> 開戶銀行:
15、0; ;</p><p&
16、gt; 賬號:
17、; 。</p><p><b> 第一章 總 則</b></p><p>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有關行政法規(guī)及土地供應政
18、策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p><p> 第二條 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出讓人根據(jù)法律的授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資源、埋藏物不屬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p><p> 第三條 受讓人對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置的權利,有權利用該
19、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p><p>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價款、建設保證金的繳納</p><p>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通過 掛牌出讓 方式取得,出讓宗地編號為:173024-003,宗地總面積大寫:壹拾壹萬伍仟捌佰貳拾捌點玖捌平方米(小寫:115828.98平方米),其中出讓宗地面積為大寫:壹拾壹萬伍仟捌佰貳拾捌點玖捌平方米(小寫:11
20、5828.98平方米)。</p><p>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宗地坐落于:樂從鎮(zhèn)環(huán)鎮(zhèn)南路以南、創(chuàng)興三路東西地塊。</p><p>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詳見附后宗地圖(附件1)。</p><p>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在合同規(guī)定的總建筑面積的前提下,具體的上下界限以規(guī)劃主管部門規(guī)定為準。</p><p> 出讓宗地空間范
21、圍是以上述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p><p>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工業(yè)用地。</p><p> 第六條 出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60日內)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由樂從鎮(zhèn)土地儲備發(fā)展中心按“五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電、通排雨污水、通燃氣和土地平整
22、)的建設標準交付,具體標準如下:</p><p> 1.通路:現(xiàn)狀已通創(chuàng)興二路、創(chuàng)興三路、創(chuàng)興八路、創(chuàng)富七路和環(huán)鎮(zhèn)南路。</p><p> 2.通水:現(xiàn)狀已通至環(huán)鎮(zhèn)南路(具體接入點位置由受讓人向供水部門申請審批確認)。</p><p> 3.通電:施工用電臨時接入位置為環(huán)鎮(zhèn)南路(具體接入點位置由受讓人向供電部門申請審批確認)。</p><p
23、> 4.通排水、通排污至宗地外圍。</p><p> 5.現(xiàn)狀已通燃氣至創(chuàng)興三路、創(chuàng)富七路。</p><p> 6.場地平整:按照平整后的現(xiàn)狀(不設定標高)交付。</p><p> 受讓人在項目用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電、污水、雨水及其他設施同該地塊外主管網(wǎng)接駁時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費用由受讓人支付。受讓人在地塊開發(fā)時,應做好對地塊周邊現(xiàn)狀道路及管
24、線的保護工作,方案需報關部門審批,如造成破壞,樂從鎮(zhèn)土地儲備發(fā)展中心有權要求修復。</p><p>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 50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按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p><p>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25、 (大寫)(¥ 元),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 元/平方米(大寫)(¥ 元 )。</p><p> 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定金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p><p> 元)(受讓人繳納的競買保證金,自動轉作定金),定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p><p> 第十
26、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p><p> (一)自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支付全部地價款; </p><p>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 / 期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p><p>
27、;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 / 元(小寫: / 元),付款時間: / 年 / 月 / 日。</
28、p><p> 第二期 人民幣本金大寫: / 元(小寫: / 元),付款時間: / 年 / 月
29、 / 日。</p><p> 分期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時,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讓價款之日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利息。</p><p> 第十一條 受讓人應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讓價款和土地出讓金滯納金(在本合同約定的事項發(fā)生時產生,下同)后,持本合同、出讓價款和土地出
30、讓金滯納金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p><p> 第三章 土地開發(fā)建設與利用</p><p>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開發(fā)投資強度按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執(zhí)行:</p><p>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yè)項目建設,受讓人同意自交地之日起36個月內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不低于金額
31、人民幣大寫:柒億 元 (小寫:700000000元),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 陸仟零肆拾叁元 (小寫:6043元)。自交地之日起6年內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不低于經(jīng)批準或登記備案的金額人民幣大寫:壹拾壹億 元 (小寫:1100000000元),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 玖仟肆佰玖拾柒元 (小寫:9497元)。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總投資包括建筑物、構筑物
32、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投資和土地出讓價款等。</p><p>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非工業(yè)項目建設,受讓人承諾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開發(fā)投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大寫: / 萬元(小寫: /
33、60; 萬元)。</p><p> 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規(guī)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guī)劃設計條件(見附件2)。其中:</p><p> 主體建筑物性質:一類工業(yè)用地(M1) ;</p><p> 附屬建筑物性質:詳見順規(guī)條
34、件(2018)0131號《佛山市順德區(qū)建設用地規(guī)劃條件》;</p><p> 計算容積率的建筑總面積:115828.98㎡≤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694973.88㎡(其中A區(qū):43435.15㎡≤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260610.90㎡;B區(qū):72393.83㎡≤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434362.98㎡);</p><p> 地下室建筑面積:\;</p><p>
35、; 建筑容積率:不低于1.0且不高于6.0;</p><p> 建筑限高:不高于80米 ;</p><p> 建筑密度:不低于35%且不高于60%;</p><p> 綠 地 率:不低于10%且不高于20%;</p><p>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詳見順規(guī)條件(2018)0131號《佛山市順德區(qū)建設用地規(guī)劃條件》。</p>
36、<p> 第十四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配套按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執(zhí)行:</p><p> (一) 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yè)項目建設,根據(jù)規(guī)劃部門確定的規(guī)劃設計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7%,即不超過8108.02平方米, 計容建筑面積不超過83396.86平方米(地塊內的工業(yè)配套設施的配建比例在滿足相關規(guī)范前提下,
37、可在兩個地塊內進行問題平衡)。嚴禁在工業(yè)項目用地范圍內建設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酒店和招待所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p><p>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住宅項目建設,根據(jù)規(guī)劃建設管理部門確定的規(guī)劃建設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住宅建設總套數(shù)不少于 /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數(shù)不少于 / 套,住宅建設套型要求為
38、0; / 。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占宗地開發(fā)建設住宅總面積的比例不低于 / %。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配套建設的經(jīng)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讓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項下第 / 種方式履行:</p><
39、p><b> 1.移交給政府;</b></p><p><b> 2.由政府回購;</b></p><p> 3.按政府經(jīng)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p><p> 4.
40、160; / ;</p><p> 5.
41、160;/ 。</p><p> (三)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住宅項目建設,按國家、省、市及地方有關政策規(guī)定建設。</p><p> 第十五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項目
42、,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p><p> (一) /
43、; ;</p><p> (二) /
44、160; ;</p><p> (三) /
45、; 。</p><p> 第十六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在 年 月 日(自交地之日起12個月內)之前開工,在 年 月 日(自交地之日起36個月內)之前全部工程竣工。</p><p> 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jīng)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
46、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p><p> 本條開工日期以受讓人依法領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后進場打樁之日為準;竣工日期以整宗地全部工程竣工并取得《建(構)筑物工程規(guī)劃條件核實意見》之日為準。</p><p> 第十七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與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47、。</p><p>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yè)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但由此影響受讓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業(yè)營建主體應當給予合理補償。</p><p> 第十八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在出讓期限內,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雙方同意按照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辦理: </p>&l
48、t;p> (一)由出讓人有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p><p> (二)依法辦理改變土地用途批準手續(x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受讓人按照批準改變時新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與原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的差額補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辦理土地變更登記。</p><p> 第十九條
49、本合同項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內,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規(guī)劃調整權,原規(guī)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屆滿申請續(xù)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guī)劃執(zhí)行。</p><p> 第二十條 對受讓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出讓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
50、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市場價格及經(jīng)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p><p> 第二十一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p><p> (一)本項目用地僅限作工業(yè)用地使用。本地塊用于發(fā)展《國民經(jīng)濟行業(yè)分類與代碼(GBT4754-2011) 》中的21家具制造業(yè)、3854家用廚房電器具制造、3071衛(wèi)生
51、陶瓷制品制造、338 金屬制日用品制造、3352建筑裝飾及水暖管道零件制造、3529 其他非金屬加工專用設備制造,且不屬于國家或地方產業(yè)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限制類和淘汰類的項目。</p><p> ?。ǘ┦茏屓俗缘刂啡舨辉陧樀聟^(qū)的,須自成交之日起1年內將注冊地址調整到順德區(qū)樂從鎮(zhèn)。否則政府相關部門有權不予辦理本地塊相關手續(xù),并且由此所引起的損失和責任由受讓人自負。</p><p>
52、(三)地塊需在北面沿環(huán)鎮(zhèn)南路旁設置面積不少于13000㎡(其中:A區(qū):5000㎡,B區(qū):8000㎡)、寬度不少于20米的附屬綠地,上報《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前需征求樂從鎮(zhèn)國土城建和水利局意見。</p><p> (四)若受讓人出現(xiàn)本宗地《順德區(qū)工業(yè)投資項目投資開發(fā)建設協(xié)議書》第四條第(一)、(二)款違約情形,且受讓人未按時整改或未按時支付違約金的,順德區(qū)樂從鎮(zhèn)人民政府有權向政府提請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項目用
53、地上的所有已建或在建的建(構)筑物由受讓人自批準收回該用地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遷走,逾期未遷走的,地上建(構)筑物即歸順德區(qū)樂從鎮(zhèn)人民政府所有,順德區(qū)樂從鎮(zhèn)人民政府可自行處理。</p><p> (五)有關本宗地開發(fā)建設的具體要求詳見《順德區(qū)工業(yè)投資項目投資開發(fā)建設協(xié)議書》。</p><p> 第四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p><p>
54、; 第二十二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剩余年期建設用地使用權時,應當符合本條第(一)、(三)項規(guī)定的條件:</p><p>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投資總額不包含地價); </p><p> (二)按照本合同
55、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已形成工業(yè)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p><p> (三)按照《項目投資開發(fā)建設協(xié)議書》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并達到所規(guī)定條件。</p><p> 第二十三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本合同約定。</p><p> 第二十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后,本合同和土地
56、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jīng)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p><p>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p><p> 第二十五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轉讓、抵押雙方應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國土資源
57、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p><p><b> 第五章 期限屆滿</b></p><p>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xù)期申請書,除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p><p>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
58、限屆滿的,自動續(xù)期。</p><p> 出讓人同意續(xù)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xù),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p><p>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xù)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
59、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住宅用途按本條第 (一) 項、其它用途按本條第 (二) 項約定履行:</p><p> (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 </p><p> (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60、/p><p>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xù)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動或拆
61、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p><p><b> 第六章 不可抗力</b></p><p> 第二十九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期間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p><
62、p> 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7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發(fā)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 </p><p><b> 第七章 違約責任</b></p><p>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國有建設
63、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jīng)出讓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損失。</p><p>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本合同并請求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jīng)原批準土地出讓方案
64、的人民政府批準,獲批準的,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本合同約定的出讓總價款的50%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不計利息),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但出讓人愿意繼續(xù)利用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給予受讓人一定補償:</p><p> (一)受讓人在本合同
65、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出讓總價款的50%后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p><p> (二)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并在屆滿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出讓總價款的50%、并按照規(guī)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剩余的已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退還受讓人。</p><p>
66、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構成閑置的,須嚴格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的有關規(guī)定處置(理)。</p><p> 第三十四條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0.3‰的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約。</p><p>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
67、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含分期竣工的情況)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0.3‰的違約金。</p><p> 第三十五條 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fā)投資總額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可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約。</p><p>
68、;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于本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最低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高于本合同約定最高標準的,出讓人有權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出讓人并有權收回高于約定的最高標準的面
69、積部分。</p><p> 第三十七條 工業(yè)建設項目的綠地率、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宗地出讓價款10%的違約金,并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p><p> 第三十八條 受讓人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
70、定按時交付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jīng)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1‰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經(jīng)受讓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jīng)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損失。</p><p&g
71、t; 第三十九條 出讓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或單方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土地使用年期自達到約定的土地條件之日起算。</p><p> 第八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p><p> 第四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
72、民共和國法律。</p><p>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p><p><b> 第九章 附 則</b></p><p>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yè)經(jīng)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p>
73、;<p>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保證本合同中所填寫的姓名、通訊地址、電話、傳真、開戶銀行、代理人等內容的真實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無法及時告知的責任由信息變更方承擔。</p><p>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 頁,以中文書寫為準。</p><p
74、>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的價款、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shù)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p><p>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p><p> 第四十七條 出讓人編制的 掛牌競買文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l
75、t;/p><p>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出讓人、受讓人各執(zhí)一份,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p><p>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p><
76、;p>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p><p> ?。ê炞郑?#160; (簽字):</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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