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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新公司法司法適用的探索</p><p> 5月11日,由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國政法大學商法研究中心聯(lián)合主辦,“我的律師網”協(xié)辦的第三屆“公司法司法適用高端論壇”在北京北郵科技酒店隆重舉行。 </p><p> 2013年10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奏響了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前奏;同年12
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修訂,繪制了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藍圖;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實施,開啟了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歷史新篇章。 </p><p> 本次論壇以問題導向為中心,針對在資本制度改革背景下新《公司法》的司法適用問題展開了探討。會議由中國政法大學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商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趙旭東主持。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會長王保樹,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宋曉明,中國政法大學校長黃進,國務院法制辦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長張建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法規(guī)司司長姜天波,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王衛(wèi)國出席了本屆論壇并致辭。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杜軍、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涌、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呂強、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周林彬、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朱慈蘊、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最高人民法院審監(jiān)庭副庭長虞政平、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顧功耘等來自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
4、的各位專家學者就新《公司法》的司法適用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 </p><p> 關注新《公司法》研究訴訟面臨的新問題 </p><p>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宋曉明 </p><p> 《公司法》的修訂對于助推小微企業(yè)、鼓勵投資創(chuàng)業(yè)、解決每年700多萬大學生的就業(yè)、對于激發(fā)整個經濟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發(fā)揮了重要的積極作用。但是,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訴訟當中也面臨一
5、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解決。本次《公司法》修訂的著眼點和落腳點還是要正確處理市場和政府的關系。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如何面對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特別是在實踐當中如何加強協(xié)調、加強配合,理應受到各界的關注。希望本次修法能夠促進宏觀市場穩(wěn)定、微觀市場靈活、社會政策托底,真正實現(xiàn)習總書記所說的“不斷推進治理國家體系和能力的現(xiàn)代化”。 </p><p> 資本三原則的弱化帶來的新挑戰(zhàn) </p><p>
6、;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杜軍 </p><p> 這次《公司法》修改取消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額,資本設定完全交給股東甚至一元公司,資本確定原則發(fā)生變化;公司法允許股東無限期自己約定出資期限,資本維持原則嚴重削弱;再加上取消了現(xiàn)金出資30%的底線要求,原有的三大資本原則都發(fā)生了重大變化。 </p><p> 這種資本維持原則的削弱將給司法帶來很多的問題:抽逃出資將更難界定,其程序問題
7、也需要更進一步規(guī)定;公司資本不足時,公司獲取資金規(guī)則亦不清楚;股東減少股權出資轉而債權出資后的受償順序也需要重新確定;已變化的資本來源制度與未變化的利潤分配、股份發(fā)行、減資等程序之間的協(xié)調也需要重新思考。 </p><p> 完全認繳制下避免出現(xiàn)極端公司 </p><p> ――中國政法大學商法學研究所所長、教授王涌 </p><p> 這次《公司法》的修改,
8、實行了完全的認繳制,實繳制已經不再強制。在完全認繳制下,極可能出現(xiàn)一種非常極端的公司,資本完全是認繳的,沒有實繳的。 </p><p> 完全認繳制在適用上有幾個要點需要注意:債權人在個案當中可以要求公司未實繳出資股東清償公司對他的債務;債權人在個案當中行使對未實繳出資股東請求權,標準是什么?還沒有到實繳期限的股東,可以成為債權人請求權的對象;公司債權人債權產生的時間,無論是債權發(fā)生在先,還是未出繳出資的股東發(fā)
9、行在后,都有權利主張債權;直接請求權和法人人格否認之間應為請求權競合關系;減資可以對實繳部分或認繳部分單獨減資。 </p><p> 工商登記應該包括股權凍結登記 </p><p>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呂強 </p><p> 關于注冊資本制度改革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凍結問題,有以下兩個方面值得關注: </p><p>
10、第一,工商登記應該包括股權的凍結登記。新《公司法》并沒有從法律上免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協(xié)助義務。國務院注冊登記改革方案采取了“寬進嚴管”的運行方式,其不僅規(guī)定了市場主體信息公示系統(tǒng),還強調了行政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的配合,股權登記應當屬于此“嚴管”的應有之意。 </p><p> 第二,如果工商局拒絕履行辦理協(xié)助義務的話,可能會產生4個方面的法律后果。第一,可能會侵害潛在的凍結股權受讓方的權益;第二,沒法控制凍結
11、股權的轉讓,在股權查封過程中,可能存在第一手受讓人再受讓一手;第三,可能工商局會被相關法院采取民事強制措施;第四,工商局可能面臨賠償責任。 </p><p> 公司法的配套還應細化 </p><p>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周林彬 </p><p> 本次改革的思路是政府該放松的要放松,該加強的要加強,有的是減法,有的一定得是加法。目前,工商局的減法做得過多。
12、設立的時候降低門檻,投資、營業(yè)自由,但是退市制度一定要加強,比如最高院有關公司清算和其他方面的執(zhí)行的制度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應該更加細化。公司到工商局進行登記的原因:一是公信力,二是股權登記的對抗效力,涉及善意取得的問題。如果轉讓了股權且善意,這個損失由誰來承擔?僅僅指望通過一個企業(yè)征信系統(tǒng)讓市場主體把握這個風險,而具有公信力的政府機關作為消極行政,并不符合改革的精神。 </p><p> 抓住修法契機,關注立法
13、空白 </p><p>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朱慈蘊 </p><p> 本次資本制度的變革對公司資本的整體制度沒有太大影響,但是它卻成為一個契機。 </p><p> 《公司法》修訂主要有以下3個關注點:第一,這次《公司法》的改革對公司資本制度沒有實質性影響。首先,雖然取消了最低資本額,采用了全面的認繳制度,但公司成立時候,全部資本必須全部發(fā)行,并且被全部
14、認繳。其次,依然要適用資本三原則。再次,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摻水股出資這一系列問題都沒有因為這次公司資本制度的變化而產生變化;第二,資產信用和資本信用這兩者之間不是同一個問題,不可以互相替代;第三,公司可以寬進了,保護債權人一些基本措施要加強。 </p><p> 注重瑕疵出資問題,保護債權人利益 </p><p>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 </p><p&g
15、t; 本次《公司法》修訂主要有以下4個方面的問題值得關注:第一,強化瑕疵出資和抽逃出資民事責任的重要性。第二,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于刑法188條和189條修改之后意味著什么?虛假出資責任一定要明確。第三,關于瑕疵出資問題,不及時、不足額、不適當和根本沒有出資,及時出資是按照認繳方式做的,如果顯著不公平、不合理的,破產行為要提前。關于3個責任,為對公司的責任、對其他股東的違約責任和對債權人代位清償責任。第四,關于抽逃出資,不能入罪
16、,但是有民事責任。對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對公司債權人承擔代位清償責任。 </p><p> 新《公司法》背景下的驗資程序 </p><p>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顧功耘 </p><p> 新《公司法》下,驗資程序在確定股東出資多少、實繳多少與出資形式方面仍然有意義。對于募集設立的公司及國務院規(guī)定的特殊的公司,在驗資方面并未變化,仍然需要法定驗資。而對于其他類型
17、的公司,驗資將從法定程序變成依章程規(guī)定進行,可以由第三方或者公司內部部門來執(zhí)行并出具驗資報告,經董事會認可后,則董事會需對公司實際到位的資金負責,董事會有催收出資和公開驗資信息的義務。評估與驗資并不相同,評估是專門機構對非現(xiàn)金出資部分的價值確定,在驗資中,實物出資價格不應高于評估價格。驗資中未出資的股東其分紅權、投票權、知情權等股東權利應該受到一定限制。 </p><p> 積極應對資本制度改革帶來的新問題 &
18、lt;/p><p> ――最高人民法院審監(jiān)庭副庭長虞政平 </p><p> 本次修訂核心是資本制度改革,從《公司法》幾百年的發(fā)展趨勢來看,股東人數(shù)越來越少,資本要求越來越低,公司治理結構越來越寬松,股東自治權利、公司意思自治權利越來越大,我們現(xiàn)在所做的這些改革顯然和國際公司法的發(fā)展趨勢是相符合的。 </p><p> 對于本次改革的內容,很多學者的文章當中都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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