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中常見法律差錯舉例探析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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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出版物中常見法律差錯舉例探析</p><p>  近年來,與法律相關的出版物不斷增多,相應地出版物中的法律差錯也多有呈現(xiàn)。針對頻繁出現(xiàn)的法律差錯,文章歸納了七種常見法律差錯類型,以實例形式進行分析探討。 </p><p>  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黨的十八大召開之后,國家的法制建設步伐進一步加快,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法律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等方面的聯(lián)

2、系愈來愈密切,因此與法律相關的出版物也不斷增多,相應地,出版物中的法律差錯也多有呈現(xiàn)。頻繁出現(xiàn)法律差錯的原因,大多與編輯人員不具備法律知識,缺少法律意識有關。為保障出版物的質量,把法律差錯消滅在出版印刷之前,筆者根據多年的編輯實踐經驗,將出版物中容易出現(xiàn)的法律用語差錯歸納為七種類型,舉出實例進行分析探討。 </p><p>  一、因使用法律名稱不準確造成的差錯 </p><p>  主要

3、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寫錯法律名稱;二是亂改法律名稱。 </p><p>  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條例》是中國人民解放軍關于軍隊環(huán)境保護工作的法規(guī),是軍隊環(huán)境保護工作的基本依據。 </p><p>  分析:這是某書稿上的文字。我國頒布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是涉及全國領域的環(huán)境保護法,但從未頒布過涉及軍隊環(huán)境保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條例》。從文中可判斷出這不是全國性的環(huán)

4、境保護法,而是與部隊有關的環(huán)境保護法。經查,文中將《中國人民解放軍環(huán)境保護條例》錯寫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條例》。 </p><p>  此例涉及的法律名稱比較相似,容易混淆,編輯在審稿時務必查找相關資料,仔細核對準確,千萬不能想當然。 </p><p>  二、因不規(guī)范使用書名號造成的差錯 </p><p>  主要分為四種類型:一是應該使用書名號時不用書名

5、號;二是不該使用書名號時使用了書名號;三是書名號的標示有誤。 </p><p>  例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8條規(guī)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p><p>  分析:這是某報紙上的文字。文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是具體的法律文件,應該加上書名號,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從規(guī)范的角度講,凡是涉及寫有全名的法律文件,均應加上書名號。即使使用簡稱,也要加上書

6、名號。有的出版物中把法律文件加上了引號是不規(guī)范的。 </p><p>  例2:《法國憲法》又稱《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戴高樂憲法》,是法國歷史上最穩(wěn)定的憲法之一,也是法國目前現(xiàn)行有效的憲法。 </p><p>  分析:這是某法律輔導書上的文字。文中“《法國憲法》”的寫法是錯誤的。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后,法國先后制定了十幾部憲法,其中比較著名的有1793年憲法、1848年憲法和1958

7、年憲法。因此,“法國憲法”是上述多部憲法的總稱,而不是特指某一部憲法,不能加書名號。如果把“法國憲法”加上書名號,會被誤認為是某一具體的憲法性法律文件,而法國憲政史上從未頒布過被稱作“《法國憲法》”的憲法性法律。因此,凡是作為總稱、統(tǒng)稱、泛稱的法律,都不能加書名號;加上書名號的法律文件就是專指或特指某部具體的法律。文中有兩種修改方式:一是將“《法國憲法》”改為“1958年憲法”,但注意“1958年憲法”不能加書名號寫成“《1958年憲法

8、》”;二是將整句改為:“《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又稱《戴高樂憲法》,是法國歷史上最穩(wěn)定的憲法之一,也是法國目前現(xiàn)行有效的憲法?!蓖鈬鴳椃ㄖ?,不能隨意加書名號的還有英國憲法等。 </p><p>  三、因時間錯誤造成的差錯 </p><p>  主要類型是將法律法規(guī)通過、頒布與實施的時間寫錯。 </p><p>  例:2008年8月15日務川自治縣第六屆人大第二次

9、會議通過并施行《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洪渡河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條例》。 </p><p>  分析:這是某書稿上的文字。此句通過時間與實施時間有誤。實際上,該條例涉及通過、批準、公布、施行四個法律行為,其中通過時間是1月6日,批準時間是7月24日,8月15日是條例公布時間,而實施時間是10月1日。作者未經核實條例,造成多處差錯。應改為:“2008年1月6日務川自治縣第六屆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洪渡河生態(tài)

10、環(huán)境保護條例》,同年7月24日批準,8月15日公布,10月1日起施行。” </p><p>  四、因引文與法律條文不符造成的差錯 </p><p>  主要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未忠實于原文;二是隨意改動原文。 </p><p>  例:義務教育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責任共同負擔,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tǒng)籌落實的體制。 </p><

11、;p>  分析:這是某書稿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44條第1款的規(guī)定。在引用時,有三處與原文不一致。一是漏寫了“經費”二字,把“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寫成了“義務教育投入”;二是把“根據職責”寫成了“根據責任”;三是刪去了頓號,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寫成了“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律是嚴肅的,法律條文是嚴格的,編輯應對所引用的法律條文仔細核對,做到一絲不差。 </p><p>  五、

12、因混淆主體造成的差錯 </p><p>  主要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混淆人大與人大常委會;二是混淆人大與政協(xié)兩級組織。 </p><p>  例:遵義市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是遵義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p><p>  分析:這是某書稿上的文字。文中“遵義市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改為“遵義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有權設立法制(政法)

13、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科文衛(wèi)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的是人大,人大常委會作為人大的常設機構,沒有設立專門委員會的職權,因此不能混淆人大與人大常委會兩級組織。應刪去“常委會”,改為“遵義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 </p><p>  六、因混淆法律術語造成的差錯 </p><p>  法律術語中經常有一些近義詞,它們雖然表面上相似,但卻有著特定含意,適用于不同對象、不同階段和不同性質的訴訟,如

14、果不加區(qū)分隨意混用,就會造成差錯。 </p><p>  1.混用被害人與受害人的概念。 </p><p>  例: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被害人可依法獲得政府補償。   分析:這是某書稿上的文字。此處“被害人”應改為“受害人”。被害人是指“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是刑事訴訟中的用語,被野生動物傷害不屬于刑事案件而屬于民事案件。在民事訴訟中,其合法權益受

15、到損害的人稱為“受害人”,故應使用“受害人”這一民事訴訟中的用語。 </p><p>  2.混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罪犯的概念。 </p><p>  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戴某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以爆炸罪判處戴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p><p>  分析:這是某報紙上的文字。文中的“犯罪嫌疑人”應改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對犯罪嫌疑人

16、和被告人有不同叫法:在立案、偵查或審查起訴階段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稱謂;在公訴階段使用“被告人”的稱謂。此處顯示案件已由法院審理,屬于公訴階段,故應稱為“被告人”。 </p><p>  3.混用訊問與詢問的概念。 </p><p>  例:根據法律規(guī)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證人時,應符合法律規(guī)定,以免程序違法,非法獲得的證據不被法院認可。 </p><p

17、>  分析:這是某書稿上的文字。文中的錯誤在于被害人和證人不能用“訊問”而應使用“詢問”一詞。訊問和詢問是兩種不同形式的偵查措施,二者都有“問”的意思,但在使用中,由于提問人和被提問人的法律地位不同而有著嚴格的區(qū)別。在刑事訴訟中,偵查人員向犯罪嫌疑人提問稱作“訊問”,向被害人、證人提問稱作“詢問”。訊問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詢問的對象是被害人或證人;訊問有審問之意,“詢問”則有查詢或打聽的意思,并不含有“審問”之意。在編輯工作中,千

18、萬不能將“詢問”被害人或證人寫成“訊問”被害人或證人。此句應將“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證人時”一句改為“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證人時”。 </p><p>  七、因簡稱不規(guī)范造成的差錯 </p><p>  主要類型是對法律用語隨意簡化或壓縮。 </p><p>  例:2月15日,學校領導拜訪了原全國人大副委員長顧秀蓮。 </p

19、><p>  分析:此文字來源于2016年2月19日“中國高校之窗”網。文中“原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應改為“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我國憲法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設委員長、副委員長職務,也就沒有“全國人大委員長”“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的稱謂。正式稱謂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可以簡稱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稱謂上漏掉“常委會”三個字,就混淆了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二者的關系,二者不能

20、互相替代。 </p><p>  上述七類差錯中,第一至四類為顯性差錯,只要編輯加強責任心,核查原文,就能預防此類差錯的發(fā)生;第五至七類為隱性差錯,這類差錯隱藏在書稿的各個角落中,不容易被發(fā)現(xiàn),需要編輯有一定的知識積累才能發(fā)現(xiàn)。 </p><p>  總之,防范法律差錯,關系到出版物的質量和出版單位的信譽,需要引起編輯人員的高度重視。只有每一位編輯都認識到其中的重大意義,多學習和掌握一些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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