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衡量在司法裁判中運用的實證分析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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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利益衡量在司法裁判中運用的實證分析</p><p>  摘 要 利益衡量作為一種司法裁判方法,在審判實踐中被法官廣泛應用,理論學界甚至稱其為司法裁判的“黃金方法”。本文以民商事審判實踐中的兩則案例入手,歸納了民商事裁判中利益衡量方法運用的過程、策略以及規(guī)則,并探討了在司法裁判中運用利益衡量方法的局限,并以此引出本文觀點,即利益衡量作為一種裁判方法,應建立起相應的四個適用規(guī)則。 </p&

2、gt;<p>  關鍵詞 利益衡量 實證分析 適用規(guī)則 </p><p>  中圖分類號:D926.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9-140-03 </p><p>  一、利益衡量在司法裁判中運用的必要性分析 </p><p>  作為民商事審判的一種裁判理念和方法,利益衡量是指,審判過程中,法官在案情厘清后不急于套用案件

3、應適用的法律規(guī)則,而是結合社會環(huán)境、當事人經(jīng)濟狀況及價值觀念等情況,綜合把握案件的實質,比較衡量雙方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作出案件哪一方當事人應受保護的實質判斷,在此基礎上,再去尋找法律上的根據(jù)。 在司法過程中,利益衡量是一種法律方法,是社會轉型時期為解決制定法與社會生活脫節(jié)現(xiàn)象應運而生的一種司法方法,其解決的核心問題是法律的規(guī)范性、穩(wěn)定性與案件事實的隨機性、多元性之間的矛盾。 因此,可以說利益衡量的產(chǎn)生及應用體現(xiàn)了立法和司法從程序理性向實

4、質理性的進化。 </p><p>  當前,我國正處在完成以經(jīng)濟建設為中心轉向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為中心的轉型期,加上全球金融危機的催化影響,在這個利益重組的過程中,勢必會出現(xiàn)多方利益之間的調整和平衡。而怎樣從經(jīng)濟社會平穩(wěn)較快發(fā)展大局出發(fā),秉持公正理念,做好利益平衡已經(jīng)成為法院民商事審判的一個重要課題。利益衡量,較之傳統(tǒng)的司法裁判方法,具有其獨特的功能,故而在民商事審判領域中越來越受到重視。 </p>&l

5、t;p>  利益衡量有利于克服法律固有的機械和僵化的不足,促使司法裁判更好地與社會的多元性相統(tǒng)一。 由于法律的滯后性,很多新情況、新類型矛盾要么找不到相應的法律規(guī)范,要么法律的規(guī)定模糊不明。因此,在法律秩序內,法官需要一種能動的價值判斷方法來彌補法律缺位和僵化的不足。而利益衡量恰恰滿足了這樣的現(xiàn)實需求。法官在案件事實查清的情況下,根據(jù)法律精神的指引,以及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充分發(fā)揮主觀能動作用,準確把握案件實質、當事人責任大小、

6、雙方利益訴求價值,作出合理、正當?shù)牟门校扔行Ы鉀Q了糾紛,平衡了雙方的訴求利益,也對法律的“漏洞”進行了合理的修補,凸顯出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p><p>  利益衡量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利益平衡方法不僅能平衡當事人利益的沖突,也能有效減少訴累的產(chǎn)生。利益平衡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幅度時,允許法官以公正、效率為目的選擇其認為合適的某些訴訟活動方式、步驟,對沖突的利益進行權衡、選擇、判決。這樣的判決結果是基于雙

7、方的責任大小、利益權衡,并根據(jù)法律精神、社會常理、常態(tài)推出的結論,也許不是絕對的公平,但卻使糾紛得到盡快解決,滿足當事人的訴求愿望,使勝敗皆服,減少了上訴、申訴、上訪事件的發(fā)生,從這一點來看,不僅實現(xiàn)了訴訟效率,也滿足了裁判公正的要求。 </p><p>  另外,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fā)展,案結事了和社會認同已然成為當前法官辦案的重要理念。而利益平衡能力是法官司法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要求法官對人民的合法利益訴求進行審

8、慎、科學的判斷、評價和選擇。為此,法官必須學會正確的法律思維,提高自己的價值判斷能力,正確認識法律的實質價值和形式價值之間的關系,弄清物質價值與人身價值的價位,重視理論推理和辯證推理方法的應用,有效進行價值選擇、利益判斷,充分發(fā)揮法官在裁判過程中的主觀能動性作用,有效保證判決結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實現(xiàn)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p><p>  二、基于案例的實證分析 </p><

9、;p>  利益衡量是一種主觀行為,為避免審判實踐中出現(xiàn)衡量不當或司法恣意現(xiàn)象,利益衡量應當遵循一定的基本準則。筆者通過以下三則案例來剖析實現(xiàn)利益衡量的基本路徑: </p><p>  案例一:2008年2月,原告吳某(女)經(jīng)人介紹與被告徐某相識確立戀愛關系,同年7月27日登記結婚。2009年2月19日,被告徐某突發(fā)心臟病、缺氧性腦病等致神志不清、呼吸停止,經(jīng)醫(yī)院搶救,雖保住了生命,可被告的智力意識已完全喪失

10、。經(jīng)司法鑒定為缺氧性腦病、腦器質性癡呆(重度)、無民事行為能力。原告吳某起訴要求判令與被告離婚。訴訟中,雙方就房屋裝修款返還問題發(fā)生爭議。庭審中查明,原、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居住的房屋系原告母親購買,登記在原告母親名下。該房屋進行裝潢時間為2008年3月至2008年7月。原告稱裝修費用全部由其支出,并持有裝修各項費用的發(fā)票,而被告方則堅稱其支付了裝修費用,并申請裝修工人出庭作證。 </p><p>  離婚案件

11、中,涉及的利益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子女撫養(yǎng)、配偶關系解除或維持涉及的人身利益,又包括夫妻間的財產(chǎn)利益。本案中,對于是否準予離婚的問題,因被告徐某經(jīng)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與原告維持正常的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已然破裂。故法官通過對被告認知能力的判斷和雙方利益的衡量,依法判決準予離婚。關于爭議裝修款由誰支出的問題,原、被告看似都有理有據(jù),而事實真相卻無從查清。這一問題牽涉到雙方的財產(chǎn)利益,根據(jù)三段論推理和舉證責任分配,房屋裝潢在原、被告結婚

12、之前,被告又未提供確鑿證據(jù)證明,故對被告要求原告返還投入的裝潢款的請求應不予支持。但本案又有其特殊情況,被告徐某已缺乏基本的民事行為能力,面臨病退下崗或長期病休,收入較低,并且需要長期醫(yī)治、護理,須要費用開支,被告生活確有困難。而且從案件事實來看,又無法完全排除被告負擔了裝修費用的可能性。對原、被告利益綜合權衡后,法院判決被告主張返還裝修款不予支持,但原告應當從個人財產(chǎn)中給予被告適當幫助,即通過原告補償?shù)姆绞綇浹a被告因離婚受到的利益損失

13、。這種在法律秩序范圍內運用利益衡量方法進行合理裁判的做法在離婚訴訟案件中被普遍采用。 </p><p>  案例二:2005年6月,被告將其所有的坐落在象山縣某鎮(zhèn)的部分油罐及設施租賃給原告經(jīng)營,租賃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即籌集資金、派駐人員進行清理、道路施工、投入鍋爐等設備,共支出各項費用300余萬元。2005年8月,原告開始租賃經(jīng)營。2006年7月13日,原告收到象山縣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出的整改指令書,認定被告租賃

14、給原告的油庫存在諸多隱患,租賃物需查封停用,并要求被告限期整改,但被告一直拖而不理。之后,原告基于租賃物一直處于違規(guī)使用狀態(tài),曾多次與被告交涉,要求其有效整改到可合規(guī)使用,但均因其不理不睬而無結果。2008年3月14日,原告依法向象山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判令自2007年1月10日起終止履行原、被告雙方于2005年6月簽訂的租賃協(xié)議,被告并應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3416832元。一審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協(xié)議,被告賠償原告約定賠款40

15、萬元。原告就解約損失部分另案處理。該判決經(jīng)二審維持原判。2010年8月24日,原告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經(jīng)濟損失3016832元。審理中,由于雙方對原告投入被告的財產(chǎn)存在爭議,法院委托審計、評估,評估結論為原告投入被告處的房屋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機器</p><p>  從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發(fā)現(xiàn),法院在進行利益衡量時,主要從以下三個步驟入手: </p><p>  首先是利益的調查分析,其

16、是利益衡量的基礎環(huán)節(jié)。在民商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證據(jù)收集的過程同時也是利益發(fā)現(xiàn)的過程,收集的證據(jù)越充分,利益發(fā)現(xiàn)得就越全面和客觀。比如上述案例中,法官首先要做的就是分析當事人之間存在怎樣的利益沖突。 </p><p>  其次是利益的權衡與選擇,這是利益衡量的中心環(huán)節(jié)。對于利益調查分析環(huán)節(jié)篩選出的利益進行權衡并最終作出選擇,是民商事審判中進行利益衡量最為重要的階段,同時也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最主要的環(huán)節(jié)。對于民商事

17、審判而言,利益權衡與選擇是困擾法官的難點。因為,民商事糾紛中雙方均有合法利益的情形占了多數(shù),這中間的比較和衡量是很微觀和細致的,對法官的心證具有很高的挑戰(zhàn)性。 </p><p>  最后是結論的論證與修正,這是利益衡量的完成環(huán)節(jié)。利益的權衡與選擇,并不是一經(jīng)作出結論即告終結的,為了證明其結論的正確性和妥當性,還必須加上依據(jù)法規(guī)的形式上的理由,來進行利益衡量的理論構成。另外,法官還應考慮利益衡量結果的社會效應,即結

18、果是否可以為社會所接受。 </p><p>  三、利益衡量在民商事裁判中的應用規(guī)則 </p><p>  由于利益衡量沒有確定的和可預測的操作程序,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導致其概念過于寬泛,各種利益位階的評判標準也不確定,后果便是法院對相同情形作出不同裁判的現(xiàn)象陸續(xù)出現(xiàn)。不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我們都不難發(fā)現(xiàn),利益衡量確有其局限性。首先,價值目標的多元化使利益衡量常陷入矛盾的困境。其

19、次,利益衡量原則多停留在價值層面的分析,缺乏必要的方法論指導以及相對精確的量化標準。再者,利益衡量的效果受限于法官素質的高低。因此,利益衡量作為一種裁判方法,應建立起其適用的規(guī)則。根據(jù)利益衡量理論,筆者認為,在民商事裁判中應用利益衡量應當遵循以下規(guī)則: </p><p> ?。ㄒ唬┯邢捱m用原則 </p><p>  對利益衡量要有所約束和規(guī)制。首先,立法者的利益衡量高于法官的利益衡量。法官

20、只能在立法者未做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或者在對特定的法律規(guī)范存在兩種以上沖突的解釋可能時,方可考量各種因素,進行利益衡量。同時,法官在進行利益衡量時必須把握好法律安定性和法律妥當性之間的關系。只有當法律確實存在漏洞時,才可以運用利益衡量方法來填補法律漏洞。其次,法官進行利益衡量的前提應是雙方當事人均享有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權利。 利益之間不存在沖突,即沒有可比較的利益,也就不需進行利益衡量。 </p><p> ?。ǘ?/p>

21、)程序控制原則 </p><p>  法官在進行利益衡量中,必須有嚴格的程序控制,包括合議制條件下的復數(shù)審判主體、嚴格的審理程序、充分的審判公開等等。具體個案審理中,法官應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按照審判程序進行實質價值判斷,并尋求法律依據(jù),且必須展示利益衡量的過程。比如,法官如果在司法過程中使用了利益衡量的方法,則應當在判決書的說理部分展現(xiàn)該衡量過程,以接受上訴法院的監(jiān)督和社會的審視、批判。 </p>

22、<p><b>  (三)合法原則 </b></p><p>  法官在司法過程中進行的利益衡量,只能是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如果是非法的利益,比如賭債、販賣毒品所獲利益,或無法從法律上獲取的利益,不在衡量之列。因此,利益衡量應參照現(xiàn)行法律框架和基本價值體系,必須符合現(xiàn)行法律所追求的目標,具體操作中,利益衡量可以與具體的法律條文相結合。 </p><p>  (

23、四)以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為最終目標 </p><p>  民商事審判的主要任務就是化解利益沖突,均衡各種利益,構建穩(wěn)定和諧的社會。作為法官,追求法律效果是必須的,但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時,我們還要衡量是否對社會產(chǎn)生積極的影響,如果不能產(chǎn)生積極的影響,甚至可能會產(chǎn)生消極的影響,我們應當意識到所進行的衡量可能存在偏差,應當重新綜合各方利益,進行利益衡量的調整,從而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p&

24、gt;<p><b>  四、結語 </b></p><p>  利益平衡論批判否定了法律形式僵化機械的法律思維方式,推動了人們對法律進行開放性思維,但其同時對法官的價值判斷能力以及理性客觀的判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戰(zhàn)。而事實上,法官對于利益的判斷與取舍,關鍵不在于法官的智慧,也不在于法官對社會現(xiàn)實的廣聞博識,而在于法官的良知,即法官對公平、正義、人道等基本價值的理解與追求。對

25、利益的發(fā)現(xiàn)、評價、取舍與衡平,無不依賴于法官理性的指引。如果說司法技術為利益衡量提供了尋找結論的途徑,那么法官的良知卻為利益衡量指明了正確的方向。 因此,利益平衡能力已然成為法官司法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要求法官對人民的合法利益訴求進行審慎、科學的判斷、評價和選擇。同時也對法院司法職業(yè)道德建設和監(jiān)督、評估機制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 </p><p><b>  注釋: </b></p>

26、<p>  [1]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頁. </p><p>  [2]王剛.司法的自由與限度――論民事訴訟中的利益衡量.中國法院網(wǎng)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5/11/id/184574.shtml.2013年1月20日. </p><p>  [3]劉金波、李杰.論審判中利益衡量的

27、實踐價值與理論重構.中外民商裁判網(wǎng).http://www.zwmscp.com/a/caipanfangfa/20100709/5469.html.2013年5月10日. </p><p>  [4]李小鵬.論利益衡量在民商事裁判中的應用.裁判方法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75頁. </p><p>  [5]劉冰.裁判中的利益衡量:技術、規(guī)則與理念――基于案例的實證分析.晟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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