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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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淺析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摘要本文對修正行賄犯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這個主觀要件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從而使刑事法網(wǎng)更加規(guī)范,以利于司法實踐中對行賄犯罪的認定,適當擴大行賄犯罪的打擊范圍,進而更有力地打擊受賄犯罪。關鍵詞行賄不正當利益謀取中圖分類號:D9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425902一、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規(guī)定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我國《刑法》

2、中涉及行賄類犯罪的罪名共4個: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法條皆表述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XX以財物的……”也就是說“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一主觀要件是構(gòu)成行賄犯罪的必要條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3月4日《關于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懲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首次對“謀取不正當利益”作了明確規(guī)范,規(guī)定:“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利益

3、,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來說,將“謀取不正當利益”作為行賄犯罪的構(gòu)成要件,導致了實踐操作過程中對行賄犯罪查處的困難,要么糾結(jié)于“不正當利益”的認定,要么對相似的行為作出截然相反的處理。因此又出現(xiàn)了關于“不正當利益”作為行賄犯罪的構(gòu)成要件是否應該取消的爭論。認為應該取消“謀取不正當利益”作為構(gòu)成要件的理由在于:1.我國正處于經(jīng)

4、濟社會快速發(fā)展時期,目前反腐形勢非常嚴峻,將“謀取不正當利益”作為行賄犯罪的必要條件,會因為“不正當利益”本身的難以界定而導致人為的縮小對行賄人的打擊范圍,使本來應該受到懲處的犯罪行為披上“謀取正當利益”的外衣而逍遙法外。2.賄賂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也可以說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與財務的不可交換性。打擊行賄是為了防止受賄。所以一旦行為人有行賄行為,不論其謀取的是何種利益,都已經(jīng)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

5、性。利益正當與否只能用于衡量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險性。3.作為大陸法系代表的德、日刑法一般也只從客觀要件的角度設定罪狀,而對于行賄犯罪所謀取利益的性質(zhì)則在所不問,所以從借鑒外國刑法的角度看,應當取消“謀取不正當利益”作為行賄犯罪的構(gòu)成要件。認為應當將“謀取不正當利益”作為構(gòu)成要件予以保留的理由也很充分:一是取消這一要件,毫無疑問會擴大刑法對行賄犯罪的打擊范圍,有施重典之嫌,有違我國構(gòu)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初衷。二是刑法具有人道性和謙抑性品質(zh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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