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證據的法律地位新探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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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電子證據的法律地位新探電子證據的法律地位新探內容提要:隨著計算機技術的迅猛發(fā)展和網絡應用的飛速延伸,在司法實踐中涉及電子證據的案件越來越多,從最早的恒生公司訴王洪網上名譽侵權糾紛到新浪訴搜狐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電子證據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從電子證據的定義、與其它種類證據的共性、能夠成為獨立的證據種類三個方面研究了電子證據的法律地位,這對證據體系和證據立法的完善,以及司法實踐中證據的運用具有積極、現(xiàn)實的理論和指導意義。一、電

2、子證據的定義基于科學技術發(fā)展情況和立法角度的不同,世界各國提出了許多電子證據以及與其相關的概念。澳大利亞昆士蘭對電子證據的定義是:以計算機軟盤文件、計算機硬盤文件、電子郵件、網絡交易文件、激光唱盤、光盤、只讀存儲器、錄音磁帶、錄像帶、磁存儲器、數(shù)字視頻光盤、激光影碟形式存儲的文字或符號、數(shù)字或數(shù)學方程式、圖像(無論是動態(tài)還是靜態(tài)、無論是圖形還是畫面)或者聲音。美國對電子證據的定義為:以“計算機數(shù)據”、電話、電報、傳真、錄音、錄像與縮微膠

3、片等作為載體的證據。我國有些學者認為電子證據是“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tǒng)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儀器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日本刑法新增第七條規(guī)定:電磁記錄者,是指以電子方式、磁方式或其它無法以人之知覺加以認識之方式所制造之記錄,而供電子計算機處理資料之用者[1];聯(lián)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明力大小有所影響。綜上觀點,本文對電子證據定義如下:電子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以數(shù)字信號、模擬信號為表現(xiàn)形式,由介質、磁性物、光學設備

4、、計算機或類似設備生成、發(fā)送、接收、存儲的蘊涵有案件事實信息的載體。這里所說的案件事實信息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符號,如:語言符號、文字符號、數(shù)字信號、模擬信號等等。常見的電子證據形式有:一是電子通訊中的電子證據,如電報、電話、傳真(fax)資料;二是封閉計算機系統(tǒng)中的電子證據,如單個電子文件、數(shù)據庫、電子報單、黑匣子、交通信息卡資料等;三是計算機網絡中的電子證據,如電子郵件、電子數(shù)據交換、電子資金劃撥、電子聊天記錄、電子公告

5、牌記錄和電子簽章。此外,手機短信、錄音、錄像資料也屬于電子證據。可見,電子證據的外延是很廣泛的。特別強調的是,本文界定的電子證據概念所具有的優(yōu)勢是,它不僅能夠包括所有的以數(shù)字信號、模擬信號形式存在的電子證據,而且可以排除籠統(tǒng)地將所有與計算機有關的證據都劃入電子證據的范疇,如上述的計算機模擬結果及計算機系統(tǒng)的測試結果。重慶郵電大學教授熊志海博士提出了“案件事實信息”理論[6]的觀點,本文所用的證據定義正是采用了這一觀點,此觀點將證據定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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