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臨時用地管理審批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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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太原市臨時用地審批管理辦法并國土資字[2010]237 號第一條 為規(guī)范臨時用地審批管理,規(guī)范臨時用地行為,節(jié)約合理使用土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行政區(qū)域內,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等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審批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臨時用地由縣(市、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并報市國土資源部

2、門備案。第四條 審批臨時用地應當符合集約、節(jié)約合理使用土地的原則,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確需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 1 年內恢復種植條件。第五條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 2 年。期限屆滿確需繼續(xù)使用的,臨時用地者應當在用地期滿 30 日前向原批準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并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六條 臨時用地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3(二)宗地坐落、四至范圍、面積、

3、土地利用現(xiàn)狀及地類; (三)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四)臨時使用期限屆滿后,恢復土地標準;(五)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的補償標準、金額、支付方式與期限;(六)涉及使用耕地的,附具土地復墾承諾及復墾方案;(七)違約責任;(八)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杜R時使用土地合同》自國土資源部門批準臨時用地之日起生效。第九條 臨時用地審批的辦理程序為:(一)申請臨時用地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填寫臨時用地申請表,提交相關材料。(二)審核承辦科室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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