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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文義解釋,是人作為理解主體對承載法律的文本進行語言文字層面的解釋。文義解釋是法律文本解釋的首要方法,同時也是最基本、最基礎的方法。文義解釋的方法從根本上來說,是圍繞語言哲學的語義學分析運作的。文義解釋經(jīng)過長期的實踐,形成了一些具有普遍有效性的規(guī)則,主要包括:平義規(guī)則、指示規(guī)則、先行性規(guī)則。文字的多義、語言的模糊、立法者認識的局限性、立法技術的不完美等問題都造成了法律文本的邏輯性、體系性、文字表達性不臻完美,僅靠文義解釋并不能解決所有法律
2、適用問題。
哲學詮釋學由伽達默爾在其巨著《真理與方法》中創(chuàng)立,伽達默爾的詮釋學旨在研究理解的一般條件而非理解的方法。在伽達默爾這里,詮釋學被將語義理解可能的條件提煉出來,故在本性上并不當作方法論,而屬于本體論。伽達默爾認為詮釋學并不局限于工具價值,是一種實踐哲學的釋義學,作為方法論意義的法律解釋學不可能在根本上解決法律的實踐問題,故法律詮釋學的存在和發(fā)展是必然的。薩維尼、考夫曼、拉倫茨、哈特、德沃金、波斯納等學者都有著自己獨特
3、的法律詮釋觀。
文義解釋傳統(tǒng)的三大理論立場主要包括“原意說”、“客觀說”、“解釋主體說”。三大理論立場均有各自的理論優(yōu)勢和缺陷。針對法律文本理解的可能條件的理論所持立場,即法律詮釋學的理論立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解三大方法論立場的對立和沖突,進而取長補短,為得出理性的解釋結果而相互協(xié)作,不再陷入無休止的論爭之中,這種文義解釋的法律詮釋學立場我們可以稱之為“綜合說”立場。“綜合說”主要是針對不同的法律文本狀況,在文義的理解、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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