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家思想與封建集權制度及傳統(tǒng)“厭訟”心理.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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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南民族大學碩士學位論文先秦法家思想與封建集權制度及傳統(tǒng)“厭訟”心理姓名:龔培申請學位級別:碩士專業(yè):法學理論指導教師:鄧紅蕾20050401II是封建秩序的國家法(而非民間法),是封建貴族的特權法(而非人權法)、是孤家寡人的專制法(而非民主法),它的產(chǎn)生、頒布和執(zhí)行都是與法治相對立的,與西方的法律發(fā)生學是相背逆的。法家的思想和現(xiàn)實外延都是現(xiàn)代法治的思想阻礙和制度阻礙。因此,在本土法治的理論建設過程中,系統(tǒng)解讀中國傳統(tǒng)文化尤其是先秦法家

2、思想就顯得特別重要。理解和重新解釋先秦法家思想是本土法治建設的基礎性理論研究工作。因此,在本題研究中,一個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法學方法論的變革,由“實證主義”向“人文解釋”轉變。長期以來,“實證主義”是國內(nèi)法學界乃至整個社會科學理論的方法論。然而,“邏輯實證”在本質上是自然科學的方法論,它無法在人文學科中普遍適用。實證主義激烈反對形而上學,但實際上卻是傳統(tǒng)形而上學的存在樣式,換言之,實證主義在自身普遍化與絕對化時,本身已經(jīng)成了一種形而上

3、學。實證主義無法通約自然科學與人文學科,把許多有關人的真實推向了一個遙遠的彼岸,從而無法解釋事物的真正來源。相反,法學解釋學,是本土法治理論探索的行之有效的精神科學的方法。法律本身是人的世界中的意義維度,是一種存在于人的世界的“存在者”,法律通過“此在”(人)在自我的意義世界中揭示出法律自身的“存在”,實現(xiàn)了主體和客體、思維和存在的真正和諧,使人的法律意識、法律行為和法律本身在實現(xiàn)了“視閾融合”的基礎上達致高度的統(tǒng)一,向“法律人”的社會

4、形態(tài)和法學理論上堅定邁進。解釋學的核心問題就是理解和解釋,解釋就是創(chuàng)造。解釋的方式是對話。對話使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和西方傳統(tǒng)法律文化和諧地統(tǒng)一起來,并使之成為我們自己的存在世界中的重要部分,從而實現(xiàn)了法的秩序、公平和效益。所以說,對話是本土法治的第一步,也是法學的核心所在。法律發(fā)生學就是對話的發(fā)生學。民商法、刑法、法理學、程序法全部都是對話。立法和司法同樣也是對話。對話、理解,是本土法治繞不過去的一個根本問題。在“對話”里,有邏輯理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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