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技術秘密保護條例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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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廣東省技術秘密保護條例廣東省技術秘密保護條例》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7號《廣東省技術秘密保護條例》已由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1998年12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一九九九年三月七日廣東省技術秘密保護條例廣東省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一條為保護技術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調動社會對科學技術研究、開發(fā)和創(chuàng)新的積極性,推動科學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2、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非專利技術和技術信息。保密措施是指:(一)技術秘密權利人與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該技術秘密的有關人員簽訂了技術秘密保護協議;(二)技術秘密權利人把該技術秘密保護要求明確告知有關人員;(三)技術秘密權利人對該技術秘密的存放、使用、轉移等環(huán)節(jié)采取了合理、有效的管

3、理辦法;-3-第十一條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技術秘密保護條款,也可以與有關當事人依法簽訂技術秘密保護協議。在技術秘密保護期限內,勞動合同終止的,當事人仍負有保護技術秘密的義務。第十二條技術秘密保護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技術秘密保護協議主要內容包括:(一)保護內容和范圍;(二)保護期限;(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四)違約責任;(五)其他。第十三條單位可以與知悉技術秘密的有關人員簽訂競業(yè)限制協議。前款所稱競業(yè)限制是指單位與知悉技術秘密的人

4、員約定在解除勞動關系后一定時間內,被競業(yè)限制人員不得在生產同一種核心技術產品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任職,或者自己從事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一種核心技術產品的生產經營。競業(yè)限制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年。在競業(yè)限制期間,單位應當向被競業(yè)限制人員支付一定的競業(yè)限制補償費。第十四條競業(yè)限制協議應當雙方協商一致,并且以書面形式簽定。競業(yè)限制協議主要內容包括:(一)生產同一種核心技術產品且有競爭關系的企業(yè)范圍;(二)競業(yè)限制的期限;(三)競業(yè)限制補償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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