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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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日期:2011年7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05]18號)附件第一條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規(guī)范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和評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二條“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

2、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第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可分為兩類:(1)傳統的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等;(2)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包括:(一)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二)傳統表演藝術;人類學、語言學及文學等方面具有重要價

3、值。具體評審標準如下:(一)具有展現中華民族文化創(chuàng)造力的杰出價值;(二)扎根于相關社區(qū)的文化傳統,世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三)具有促進中華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增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wěn)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四)出色地運用傳統工藝和技能,體現出高超的水平;(五)具有見證中華民族活的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六)對維系中華民族的文化傳承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因社會變革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的危險。第七條申報項目須提出切實可

4、行的十年保護計劃,并承諾采取相應的具體措施,進行切實保護。這些措施主要包括:(一)建檔:通過搜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項目建立完整的檔案;(二)保存: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手段,對保護對象進行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并積極搜集有關實物資料,選定有關機構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三)傳承: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等途徑,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后繼有人,能夠繼續(xù)作為活的文化傳統在相關社區(qū)尤其是青少年當中得到繼承和發(fā)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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